劉某甲
孫某甲
孫某乙
孫某丙
孫某丁
張立娟(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
代某
孫某某
劉金國(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無業(yè)。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山市渤海水泥廠退休工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山陶瓷廠工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鋼金恒公司退休工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鋼工人。
五
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張立娟,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鋼金恒公司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人,唐山市冶金礦山機械廠一分廠工人。
二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劉金國,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甲、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孫某丁因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被上訴人孫某某、代某婚后一直在訴爭房屋居住。被上訴人孫某某與上訴人孫某乙1989年2月26日所立分家單,將訴爭房屋分給孫某某所有。結合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當時分家時被上訴人劉某甲夫妻應系知情。且該分家單已經(jīng)實際履行近20年,在立分家單后,孫某某夫婦又對訴爭房屋進行了擴建,劉某甲主張分家時不知情,理據(jù)不足,故應確認孫某某與孫某乙1989年2月26日在中證人主持下所立的分家單合法有效。五上訴人主張分家時劉某甲夫婦并不知情,應認定分家單無效,請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劉某甲夫妻所有,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劉某甲、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孫某丁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二被上訴人孫某某、代某婚后一直在訴爭房屋居住。被上訴人孫某某與上訴人孫某乙1989年2月26日所立分家單,將訴爭房屋分給孫某某所有。結合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當時分家時被上訴人劉某甲夫妻應系知情。且該分家單已經(jīng)實際履行近20年,在立分家單后,孫某某夫婦又對訴爭房屋進行了擴建,劉某甲主張分家時不知情,理據(jù)不足,故應確認孫某某與孫某乙1989年2月26日在中證人主持下所立的分家單合法有效。五上訴人主張分家時劉某甲夫婦并不知情,應認定分家單無效,請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劉某甲夫妻所有,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劉某甲、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孫某丁負擔。
審判長:劉群勇
審判員:張國忠
審判員:冷玉
書記員: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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