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
庹文元(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
代玉保
十堰奧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朱弟晶(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曾憲福(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
段磊(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
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
張奇
原告代某。
委托代理人庹文元,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遞交證據(jù),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代玉保。
代理權限為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遞交證據(jù),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被告十堰奧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區(qū)普林工業(yè)園東風大道德31號。
法定代表人余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弟晶,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中路58號。
法定代表人蔣治文,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曾憲福、段磊,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廣本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房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奇,系廣汽本田法務監(jiān)察室職員,代理權限為代為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代某訴被告十堰奧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張守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計剛、姚東生參加的合議庭。
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代某撤回對被告十堰奧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433元,減半收取后退還原告代某。
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代某撤回對被告十堰奧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433元,減半收取后退還原告代某。
審判長:張守強
書記員:張書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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