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及其他合議庭成員:
我們受廣東XX律師事務所指派,受原告一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案號:(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號]事實和適用的有關法律,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我們認為,本案存在的焦點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
二是被告應當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一、 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享有的第02216594.0號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保護范圍是權利要求6,該從屬權利要求引用了權利要求1,其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分解如下:
A1線圈座;
A2線圈座的厚實部上用來內置定位元件的固定區(qū)間,該固定區(qū)間由區(qū)隔部定義,該固定區(qū)間具有一開口端;
A3厚實部上對應定位元件處設有一穿設孔,安裝線圈在機殼上的固定元件經該穿設孔組接定位元件;
A4固定區(qū)間內端部對應定位元件有一定位部。
經現(xiàn)場拆分被控侵權產品,很明顯被控侵權產品包括了A1、A2、A3、A4四個技術特征。被告也明確承認被控侵權產品包括A1、A2、A3三個技術特征,僅對是否包括技術特征A4未予認可。事實上,從被控侵權產品的固定區(qū)間中可以明顯的看到,該固定區(qū)間的內端明顯由兩個斜面夾角形成,該由兩個斜面夾角形成的部位正是本案專利權利要求6中所述的技術特征“定位部”。由此可見,被控侵權產品完全包括了本案專利權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權利要求6的保護范圍。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實施了制造、銷售等被控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關于被告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等被控侵權產品的被控侵權行為?庭審中,被告狡辯該產品并非其制造銷售,而是對外采購,但是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事實上,從原告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可見,該產品上明確無誤的標注了被告的公司名稱,同時也標注了被告在庭審中承認的其被許可使用的“Huntkey航嘉”商標。根據(jù)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的規(guī)定,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xiàn)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yè)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產品制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生產者”。本案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有被告的公司名稱和其被許可使用的商標,足以認定被告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
2.關于本案侵權賠償(含合理開支)的確定
本案中,原告申請了證據(jù)保全,希望通過證據(jù)保全獲得被告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數(shù)量,并以此為基數(shù)計算本案的侵權賠償。遺憾的是,直至庭審結束合議庭仍未接受原告的證據(jù)保全請求。鑒于此,原告請求合議庭在綜合考慮下述因素的基礎上,依法確定本案的侵權賠償額,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①經原告了解,近兩年來被告制造并銷售被控侵權的數(shù)量每年大約300萬件;
②原告許可他人使用本案專利的許可費為每件產品臺幣3元,合人民幣約0.638元;(許可合同見附件,該許可合同涉及原告的商業(yè)秘密,不允許提供給被告)
③本案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馳名商標,根據(jù)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要求,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在銷售量、營業(yè)額、稅收、廣告宣傳力度上均有非常高的要求,這從側面反映了被告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巨大的事實;
④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有域名為www.huntkey.com的網址,該網址的主要部分與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商標相同,且該網站的經營者與被告存在密切的關聯(lián),該關聯(lián)關系反映在“被告為網站經營者的大股東、被告法定代表人為網站經營者的監(jiān)事、網站宣稱被告與經營者同屬‘航嘉企業(yè)機構’”等,而該網站介紹顯示“航嘉”獲得了包括聯(lián)想、華為、浪潮、海爾、清華同方等企業(yè)的優(yōu)秀供應商稱號,這一信息再次印證了被控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巨大;
⑤關于合理開支,原告已提供發(fā)票顯示其為本案實際支出的合理開支至少為人民幣8萬元整。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且被告的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適用法律,全部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參考。
代理人:廣東XX律師事務所
律 師: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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