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亮,
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法定代表人:李彥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河北
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代某某與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做出(2017)冀0903民初1793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做出(2018)冀09民終3064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我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訴訟代理人陳亮、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共計16159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12月26日9時30分,劉偉駕駛冀J×××××號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王莊頭村時,遇情況與行道樹相撞,造成損失。經(jīng)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查,劉偉駕駛的車輛系原告代某某所有,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請求法院依法核實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車輛投保情況,在上述證件均年檢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情形,經(jīng)法庭核實屬保險責任的,在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請法庭核實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有無需要對原告賠償?shù)牡谌郊百r償情況。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根據(jù)我司現(xiàn)場查勘照片,我公司認為事故認定記載的事故經(jīng)過與現(xiàn)場狀況不符,故我公司對該事故真實性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26日9時30分,劉偉駕駛冀J×××××號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王莊頭村時,遇情況與行道樹相撞,造成損失。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已經(jīng)支付施救費3000元。針對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本院委托,
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作出滄鑒正價字(2017)第009號評估報告,該報告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15104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7550元。
另查明,劉偉駕駛的冀J×××××號車實際車主為原告代某某,該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車損險限額是187800元,有指定專修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原告將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涉案事故經(jīng)過及事實通過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jīng)認定,被告雖對事故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證明,故被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對車損評估報告書不認可,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亦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故本院對評估報告書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評估費用屬于需要查明具體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用,被告雖不認可,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費用予以認定。綜上,被告應在車損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61590元(車損車輛損失151040元+評估費7550元+施救費3000元)。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代某某各項損失16159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31元,由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雯
人民陪審員 郭秀敏
人民陪審員 韓美榮
書記員: 高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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