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風
韓玉坤(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劉茹雪、女
劉燁磊
胡某超
趙迎彬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韓占澤
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路彥茂
原告:任小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yè),住邢臺縣。
原告:張某某(任小風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邢臺市臺縣。
原告:劉茹雪(任小風外甥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原告:劉燁磊(任小風外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韓玉坤,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趙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qū)老八一路口58號平安大廈。
組織機構(gòu)代碼:70094834-5.
負責人:薄世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韓占澤,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泉北大街385號紫金泉綜合市場1號樓四層東。
負責人:魏艷菊,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路彥茂,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訴被告胡某超、趙迎彬、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紫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宗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任小風等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韓玉坤和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占澤及被告紫金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彥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超和被告趙迎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訴稱,2014年6月19日15時35分許,胡某超駕駛貨車冀E×××××沿邢峰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西北留村西600米處與蘇延濤駕駛的冀E×××××(載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任小風、劉茹雪、張某某、劉燁磊受傷,車輛損壞。
邢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作出邢公交認字(2014)第08098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胡某超負事故主要責任,蘇延濤負事故次要責任。
后經(jīng)了解,被告胡某超駕駛的車輛車主為趙迎彬,該車在平安保險公司及紫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此次事故致四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任小風醫(yī)療費35152.45元(含鑒定費1400元)、誤工費33086元、護理費225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傷殘賠償金9032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車輛損失費18560元;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744元、誤工費1747.5元;賠償劉茹雪醫(yī)療費80元、護理費555元;賠償劉燁磊醫(yī)療費891.97元、護理費555元,共計238017.92元,按責任分擔后,被告共應賠償原告203212.54元。
因原告與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3212.54元。
被告胡某超和被告趙迎彬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依法合理應當承擔的責任。
對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有異議。
被告紫金:我司在交強險分期限額內(nèi)賠償。
訴訟費、鑒定費及其他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對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超和被告趙迎彬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quán)利。
事故車輛EUS225號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且不計免賠;在紫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平安保險公司和紫金保險公司及侵權(quán)人胡某超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趙迎彬把其所有的EUS225號車輛借給胡某彬,胡某彬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故趙迎彬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和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計算各原告的損失如下:
任小風:1、醫(yī)療費35142.45元。
2、誤工費:因任小風無固定職業(yè),經(jīng)常居住地在邢臺市,可參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270天,據(jù)此計算誤工費為42532÷365×270=31462元。
3、護理費:原告主張由任小風的兒子張兵學和張志學護理,并提交了張兵學和張志學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和工資明細,本院予以認可。
《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護理期為120天,結(jié)合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出院后護理期限為100天。
據(jù)此計算護理費為(120+169)×8+169×100=19212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8=800元。
5、傷殘賠償金22580×20×20%=90320元。
6、交通費:原告任小風主張1000元,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可是該事故致四原告受傷,并致原告任小風玖級傷殘,發(fā)生一定的交通費是必須的,故本院酌定500元。
7、營養(yǎng)費:該事故致原告?zhèn)麣埦良?,加強營養(yǎng)也是必要的,但原告任小風主張100×158=15800元過高,《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營養(yǎng)期為150天,本院酌定140天,每天按5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為140×50=7000元。
8、精神損失撫慰金:原告任小風主張10000元過高,結(jié)合傷殘等級和事故責任,本院酌定為7000元。
9、被告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的父親出生于1929年5月22日,至今已86歲高齡;其母親出生于1935年7月1日,至今已80高齡。
且邢臺市橋西區(qū)西北留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兩位老人已喪失勞動能力,膝下有兩個女兒,據(jù)此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5×20%=6134元。
10、車輛損失費:邢盛評報損字(2014)第11592號《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書》載明冀E×××××車輛的損失17360元,該報告是經(jīng)當事人和交警支隊委托盛金公司作出的,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和紫金保險公司當庭表示對此報告不予認可,并當庭口頭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交能推翻該鑒定報告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對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采納,對該報告確定的車損17360元予以確定,因該鑒定支付鑒定費1200元,本院予以確認。
8、原告任小風為傷殘鑒定支付鑒定費1400元。
張某某:1、醫(yī)療費共計774元。
2、原告主張誤工費1747.5元,但張某某未舉證證明其發(fā)生誤工費,從其傷情的年齡來看,也不應予以支持。
劉茹雪:1、醫(yī)療費80元。
2、原告主張按每天37元計算15天共計護理費555元,根據(jù)原告的年齡及傷情,本院酌定予以支持。
劉燁磊:1、醫(yī)療費891.97元。
2、原告按每天37元計算15天共護理費555元,因劉燁磊傷情并不嚴重,可由劉茹雪的護理人員一并護理,故對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被告紫金保險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庭審過程中主張其不承擔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張成立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對被告此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以上四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紫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各分項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任小風醫(yī)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殘疾賠償金96454元(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精神損失費7000元、護理費6546元,共計122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損失:醫(yī)療費25142.45+80+891.97+744=26858.42元、護理費12666+555=13221元、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yǎng)費7000元、車輛損失費15360元、鑒定費2600元,共計66339.42元,原告請求由賠償方賠償70%,本院予以支持。
即由平安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四原告66339.42×70%=46437.59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各項損失122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各項損失共計46437.59元。
三、駁回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胡某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超和被告趙迎彬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quán)利。
事故車輛EUS225號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且不計免賠;在紫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平安保險公司和紫金保險公司及侵權(quán)人胡某超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趙迎彬把其所有的EUS225號車輛借給胡某彬,胡某彬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故趙迎彬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和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計算各原告的損失如下:
任小風:1、醫(yī)療費35142.45元。
2、誤工費:因任小風無固定職業(yè),經(jīng)常居住地在邢臺市,可參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期限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270天,據(jù)此計算誤工費為42532÷365×270=31462元。
3、護理費:原告主張由任小風的兒子張兵學和張志學護理,并提交了張兵學和張志學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和工資明細,本院予以認可。
《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護理期為120天,結(jié)合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出院后護理期限為100天。
據(jù)此計算護理費為(120+169)×8+169×100=19212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8=800元。
5、傷殘賠償金22580×20×20%=90320元。
6、交通費:原告任小風主張1000元,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可是該事故致四原告受傷,并致原告任小風玖級傷殘,發(fā)生一定的交通費是必須的,故本院酌定500元。
7、營養(yǎng)費:該事故致原告?zhèn)麣埦良?,加強營養(yǎng)也是必要的,但原告任小風主張100×158=15800元過高,《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營養(yǎng)期為150天,本院酌定140天,每天按5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為140×50=7000元。
8、精神損失撫慰金:原告任小風主張10000元過高,結(jié)合傷殘等級和事故責任,本院酌定為7000元。
9、被告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的父親出生于1929年5月22日,至今已86歲高齡;其母親出生于1935年7月1日,至今已80高齡。
且邢臺市橋西區(qū)西北留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兩位老人已喪失勞動能力,膝下有兩個女兒,據(jù)此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5×20%=6134元。
10、車輛損失費:邢盛評報損字(2014)第11592號《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書》載明冀E×××××車輛的損失17360元,該報告是經(jīng)當事人和交警支隊委托盛金公司作出的,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和紫金保險公司當庭表示對此報告不予認可,并當庭口頭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交能推翻該鑒定報告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對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采納,對該報告確定的車損17360元予以確定,因該鑒定支付鑒定費1200元,本院予以確認。
8、原告任小風為傷殘鑒定支付鑒定費1400元。
張某某:1、醫(yī)療費共計774元。
2、原告主張誤工費1747.5元,但張某某未舉證證明其發(fā)生誤工費,從其傷情的年齡來看,也不應予以支持。
劉茹雪:1、醫(yī)療費80元。
2、原告主張按每天37元計算15天共計護理費555元,根據(jù)原告的年齡及傷情,本院酌定予以支持。
劉燁磊:1、醫(yī)療費891.97元。
2、原告按每天37元計算15天共護理費555元,因劉燁磊傷情并不嚴重,可由劉茹雪的護理人員一并護理,故對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被告紫金保險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庭審過程中主張其不承擔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張成立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對被告此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以上四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紫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各分項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任小風醫(yī)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殘疾賠償金96454元(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精神損失費7000元、護理費6546元,共計122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損失:醫(yī)療費25142.45+80+891.97+744=26858.42元、護理費12666+555=13221元、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yǎng)費7000元、車輛損失費15360元、鑒定費2600元,共計66339.42元,原告請求由賠償方賠償70%,本院予以支持。
即由平安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四原告66339.42×70%=46437.59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各項損失122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各項損失共計46437.59元。
三、駁回原告任小風、張某某、劉茹雪、劉燁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胡某超負擔。
審判長:杜宗凡
書記員: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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