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2000年1月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菲,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任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任某某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任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計337.50元,由原告任某某負擔。
審判長 王竹青
審判員 劉欣欣
人民陪審員 王鳳敏
書記員: 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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