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師事務所)
蘇某某
清河縣申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
王華俊
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
董新章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
被告清河縣申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
住所地河北省清河縣。
法定代表人路宗君,該公司
負責人。
被告王華俊。
被告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威縣。
法定代表人朱躍波,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威縣。
負責人張宏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新章,該公司職員。
原告任某某訴被告蘇某某、被告王華俊、被告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清河縣申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越明、被告蘇某某、被告王華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新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清河縣申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清河縣申通駕駛員培訓學校和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兩被告放棄辯論、質證和舉證的權利。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正確,本院予以采信。蘇某某和王華俊對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華俊系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職員,其是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由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華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任某某在事故中受傷,其應得到的賠償項目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原告的醫(yī)療費的數額為11,473.55元,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日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原告的誤工期限酌定為70天,以原告的月平均工資3,133元為計算標準,誤工費的數額為7,310元,護理時間為17天,以2013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3,664元為計算標準,護理費的數額為636元,營養(yǎng)期限按17天計算,每天為30元,數額為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50元計算,數額為850元,上述各項共計20,779.5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500元(為另一傷者苑洪喜預留75,500元的賠償金額),在死亡傷殘賠償金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和護理費7,946元,該公司共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446元,其余10,333.55元的損失額,根據蘇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由蘇某某按50%的比例賠償5,167元,扣減蘇某某已支付的5,000元,蘇某某應再支付給原告167元。因王華俊系在實習期內駕駛營運客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對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存在爭議,因第三者責任險系商業(yè)保險,故在本案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問題不予涉及,由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按10,333.55的50%賠償原告5,166.55元,其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爭議問題另行解決。被告清河縣申通駕駛員培訓學校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和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167元。
二、被告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5,166.55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10,446元。
四、駁回原告任某某對被告王華俊和被告清河縣申通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蘇某某承擔150元,由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清河縣申通駕駛員培訓學校和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兩被告放棄辯論、質證和舉證的權利。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正確,本院予以采信。蘇某某和王華俊對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華俊系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職員,其是在執(zhí)行職務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由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華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任某某在事故中受傷,其應得到的賠償項目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原告的醫(yī)療費的數額為11,473.55元,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日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原告的誤工期限酌定為70天,以原告的月平均工資3,133元為計算標準,誤工費的數額為7,310元,護理時間為17天,以2013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3,664元為計算標準,護理費的數額為636元,營養(yǎng)期限按17天計算,每天為30元,數額為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50元計算,數額為850元,上述各項共計20,779.5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500元(為另一傷者苑洪喜預留75,500元的賠償金額),在死亡傷殘賠償金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和護理費7,946元,該公司共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446元,其余10,333.55元的損失額,根據蘇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由蘇某某按50%的比例賠償5,167元,扣減蘇某某已支付的5,000元,蘇某某應再支付給原告167元。因王華俊系在實習期內駕駛營運客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對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存在爭議,因第三者責任險系商業(yè)保險,故在本案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問題不予涉及,由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按10,333.55的50%賠償原告5,166.55元,其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爭議問題另行解決。被告清河縣申通駕駛員培訓學校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和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167元。
二、被告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5,166.55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10,446元。
四、駁回原告任某某對被告王華俊和被告清河縣申通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蘇某某承擔150元,由威縣平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計玉曉
審判員:范書環(huán)
審判員:周新乾
書記員:莊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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