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昌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寶柱,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07372058-6。法定代表人:李金滿,經理。地址:灤縣東安各莊鎮(zhèn)東孟家屯村。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379138744XD。負責人:商立民,總經理。地址:遷安市阜安大路東側2617號。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艷賓,該公司職工。
原告任某某訴稱,2016年3月26日5時許,葛天山駕駛冀B×××××/冀B×××××半掛牽引車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盧龍縣石門鎮(zhèn)李官營村中石油加油站東110米處違法超車時越過中心線,與由西向東行駛原告任某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相碰撞,造成原告任某某及乘車人林玉艷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盧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葛天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任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林玉艷無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經濟損失:醫(yī)療費159338.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50元、營養(yǎng)費4050元、誤工費46384.83元、護理費46361元、殘疾賠償金15494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25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106.1元、殘疾器具費780123.3元、車輛損失1627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貨物損失616元、鑒定費4050元、評估費930元、施救費3000元、交通費4157元,合計1285883.47元。葛天山駕駛冀B×××××/冀B×××××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是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賠償原告上述經濟損失。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異議,葛天山系我公司雇傭司機,賠償責任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另外,我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決。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時,我公司承保的車輛超載,商業(yè)險部分應免賠10%。原告任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葛天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任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林玉艷無責任。2、被告葛天山的駕駛證復印件、事故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3、盧龍縣中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唐山市工人醫(yī)院急診醫(yī)療費票據,唐山市第二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費用明細,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任某某先后在盧龍縣中醫(yī)院、唐山市工人醫(yī)院、唐山市第二醫(y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并皮裂傷、皮膚剝脫、脛后神經血管挫傷,左大腿遠端以遠毀損傷、右側面部皮裂傷,住院81天,支出醫(yī)療費158337.24元、拐杖費10元、破傷風免疫費450元、輪椅500元。4、護理人員任繼霖戶口本復印件,昌黎縣鵬翔汽修廠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護理人員任繼霖系原告任某某之子,在昌黎縣鵬翔汽修廠工作,日工資130元。任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任繼霖進行護理,期間單位停發(fā)工資。5、被扶養(yǎng)人常住人口登記卡、身份證復印件,昌黎縣朱各莊村證明,原告任某某的父親已故,母親王桂花,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村居民,包括任某某,有四個子女。6、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證明2017年1月13日,經鑒定,原告任某某兩處傷殘等級分別為十級、五級,護理期90天,二次手術費7500-10000元。鑒定費4050元。7、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公估費票據、施救費票據,證明原告三輪汽車損失16270元、公估費830元、貨物損失616元、公估費100元,施救費1000元。8、德林義肢矯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資格認定證書、該公司出具的證明、部分大腿假肢型號及價格表、義肢票據,證明原告任某某安裝假肢價格70640元,每4年更換1次,維修費用為假肢總額的5%,安裝假肢訓練時間30天,每人每天食宿費80元。9、交通費票據4157元。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的質證意見,醫(yī)療費應剔除非醫(yī)保用藥,二次手術費應按7500元計算。原告主張兩人護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護理費應按1人90天計算。護理人員的工資表為手寫,未提交勞動合同,且護理人員的收入已超過納稅標準,未提交完稅證證明,對護理證據不認可,護理費應按農民標準賠償。原告只提交了駕駛證、行駛證,且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但不能證明原告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誤工費應按農民標準賠償。義肢費用過高,僅憑義肢機構的意見并不能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另外,義肢機構公司屬于盈利機構,對外出具的意見具有營利性,對義肢機構提供的意見不認可。我公司申請法院對義肢費用進行鑒定。殘疾賠償金賠償系數應為61%。被扶養(yǎng)人已年滿71周歲,請法院依法核實。營養(yǎng)費并未提交相應證據,我公司不認可。交通費過高,請法院依法認定。車損及貨物損失系原告單方委托,金額請法院依法認定。施救費過高,請法院依法認定。鑒定費、評估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原告產生的鑒定費、評估費是為查明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所產生的直接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其它意見同保險公司意見。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向法院提交證據如下:1、保險條款,證明車輛超載,商業(yè)險部分應免賠10%。原告任某某的質證意見,沒有意見。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保險條款屬于保險公司單方出具的格式條款,沒有對保險人及車主盡到說明義務,不認可。原告任某某提供的證據1、2、3、5、6、8、9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營養(yǎng)費,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賠償誤工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誤工費按農林牧漁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從事故發(fā)生計算到評殘前一天共352天,誤工費19074.88元(54.19元×352天)。原告護理人員未提供勞動合同,完稅證明,對證據4不予采信,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按90天計算,護理費8271元(91.9元×90天)??紤]原告的治療情況,交通費酌情支持3500元。義肢費用已實際支出,應予支持。二次手術費支持8750元。根據原、被告雙方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6日5時許,葛天山駕駛冀B×××××/冀B×××××半掛牽引車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盧龍縣石門鎮(zhèn)李官營村中石油加油站東110米處違法超車時越過中心線,與由西向東行駛原告任某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相碰撞,造成原告任某某及乘車人林玉艷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盧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葛天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任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林玉艷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任某某先后在盧龍縣中醫(yī)院、唐山市工人醫(yī)院、唐山市第二醫(y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并皮裂傷、皮膚剝脫、脛后神經血管挫傷,左大腿遠端以遠毀損傷、右側面部皮裂傷,住院81天。2017年1月13日,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原告任某某兩處傷殘等級分別為十級、五級,護理期90天,二次手術費7500-10000元。鑒定費4050元。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經濟損失:醫(yī)療費158337.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50元(50元×81天)、殘疾賠償金143663元(11051元×20年×65%)、精神損害撫慰金32500元(50000元×65%)、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196.14元(9023元×9年÷4人×65%)、誤工費19074.88元、護理費8271元、鑒定費4050元、破傷風免疫費45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用376170(70640元×5次+70640元×5次×5%+拐杖費10元+輪椅費500元+安裝假肢訓練費用80元×2人×30天)、車輛損失16270元、貨物損失616元、公估費930元、施救費1000元、交通費3500元,合計782078.26元。另查明,葛天山駕駛的冀B×××××/冀B×××××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是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存在超載情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00元。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寶柱,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超、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艷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葛天山駕駛的冀B×××××/冀B×××××半掛牽引車超車時與原告任某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盧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因冀B×××××/冀B×××××車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先予賠償,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責任賠償。事故發(fā)生時,冀B×××××/冀B×××××車超載,商業(yè)險部分免賠10%,原告的該部分損失由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責賠償。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及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的過高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00元,原告應予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任某某車輛損失、貨物損失2000元,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賠償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任某某經濟損失415849.30元[(782078.26元-2000元-10000元-110000元)×70%×(1-10%)];合計537849.30元。二、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任某某經濟損失46205.48元[(782078.26元-2000元-10000元-110000元)×70%×10%]。三、原告任某某返還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600元,減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灤縣昌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勝
書記員:李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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