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淑梅,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金林,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某,個體戶。
被告陳某照,黨校教師。系陳某某的丈夫。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淑梅訴被告陳某某、陳某照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任淑梅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任淑梅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任淑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50元,減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任淑梅負擔。
審判員 高襄元
書記員:白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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