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區(qū)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王士范(黑龍江風范律師事務所)
欒毅(黑龍江通河縣鳳山法律服務所)
楊某某
趙忠林(黑龍江趙忠林律師事務所)
李某財
上訴人(原審被告)伊春市友好區(qū)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奎良,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范,黑龍江風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欒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龍江省通河縣鳳山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忠林,黑龍江趙忠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伊春市友好區(qū)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伊春二建)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李某財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清河林區(qū)基層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伊春二建的委托代理人王士范、被上訴人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忠林以及被上訴人李某財?sh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如下:
一、證據證明的事實
1、2011年5月7日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財簽訂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的《塑鋼窗安裝合同》。當時約定的棚戶區(qū)改造住宅樓為9號—12號樓,二玻面積每平方米165元、三玻面積每平方米210元。該事實由證據《塑鋼窗安裝合同》證實。
2、工程結束后被告的工作人員李秀紅為原告出具了《賬單》:
(1)高中三玻面積1162.37平方米,每平方米210元;二玻面積1288.62平方米,每平方米165元,工程款合計456720元。
(2)老年公寓工程C、D、E棟面積4631.96平方米,每平方米210元,工程款合計972711.60元。
老年公寓工程B棟、3號、9號面積3499.04平方米,每平方米220元,合計769788.80元。
(3)江灣工程1313.74平方米,每平方米245元,合計321866.30元。
(4)保修金總價款2521086.70元的3%,計75632.60元。
(5)支付原告工程款分別為2011年60萬元、2012年79萬元、2013年23萬元、2012年江灣工程款13萬元。
上述事實由證據《賬單》證實。
3、支付原告工程款中標有支付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的65萬元,未標明的100萬元。該事實由證據15份《收據》證實。
二、當事人認同的事實
1、被告李某財為被告伊春二建的項目經理,負責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
2、代理人李秀紅為被告伊春二建在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的內業(yè)。
3、原告與被告李某財簽訂了《塑鋼窗安裝工程》分包合同并實際已經完工的工程即是被告伊春二建承建的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工程。
4、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5萬元。
5、江灣工程不是被告伊春二建承建的工程。
三、當事人陳述的事實
1、被告李某財稱支付給原告的175萬元工程款中有13萬元是江灣工程款。
2、原告稱其沒有相應的資質。
四、眾所周知的事實:被告承建的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本院認為,一、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上訴人伊春二建主張其曾在一審中主張管轄權異議,而一審法院未予審查,故原審判決程序違法。經二審查明伊春二建在一審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亦未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上訴人未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視為同意一審法院的管轄。故對上訴人所提一審法院管轄程序違法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上訴人李某財給付的175萬元工程款中是否包括32.18663萬元江灣工程款問題。上訴人伊春二建主張一審提交的15份付款憑證中,除去一份特別注明江灣工程款的10萬元外,其它14份未標注江灣工程款的均為李某財給付的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但通過庭審查明,上訴人無證據證明未標注特殊用途的付款憑證均為給付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175萬元工程款中只有10萬元為江灣工程款。且該175萬元工程款均系從李某財?shù)膫€人賬戶支付的,未有從伊春二建賬戶支付的工程款。因此,不能證明該款項是伊春二建支付的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的塑鋼窗款,而是李某財個人支付的工程款,且李某財承認其個人欠被上訴人楊某某江灣工程塑鋼窗款32.18663萬元,在李某財不能證明其個人支付的175萬元中不包括江灣工程款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逼鋺斬摀e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應當認定李某財給付楊某某的175萬元中應包括其欠的32.18663萬元江灣工程款。故對于上訴人關于李某財給付的175萬元工程款中只有10萬元為江灣工程款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是否應當由上訴人伊春二建承擔給付責任的問題。經庭審查明,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承包建設施工合同的承建方為伊春二建。李某財為伊春二建的項目經理,其與被上訴人楊某某簽訂合同是其代表伊春二建行使職務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及第二條的規(guī)定,雖然上訴人伊春二建與被上訴人楊某某簽訂的合同無效,但由于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因此,施工人楊某某要求發(fā)包方伊春二建給付其拖欠工程款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外,銀行支取憑證證明李某財給付被上訴人楊某某的175萬元是從其個人賬戶中支付的,并且無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由伊春二建轉給李某財?shù)模礋o證據證明伊春二建給付了楊某某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因此楊某某有權要求上訴人伊春二建承擔余款的給付責任。對于上訴人所提該工程款應由李某財承擔給付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伊春二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10.86元,由上訴人伊春市友好區(qū)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一、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上訴人伊春二建主張其曾在一審中主張管轄權異議,而一審法院未予審查,故原審判決程序違法。經二審查明伊春二建在一審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亦未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上訴人未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視為同意一審法院的管轄。故對上訴人所提一審法院管轄程序違法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上訴人李某財給付的175萬元工程款中是否包括32.18663萬元江灣工程款問題。上訴人伊春二建主張一審提交的15份付款憑證中,除去一份特別注明江灣工程款的10萬元外,其它14份未標注江灣工程款的均為李某財給付的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但通過庭審查明,上訴人無證據證明未標注特殊用途的付款憑證均為給付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175萬元工程款中只有10萬元為江灣工程款。且該175萬元工程款均系從李某財?shù)膫€人賬戶支付的,未有從伊春二建賬戶支付的工程款。因此,不能證明該款項是伊春二建支付的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的塑鋼窗款,而是李某財個人支付的工程款,且李某財承認其個人欠被上訴人楊某某江灣工程塑鋼窗款32.18663萬元,在李某財不能證明其個人支付的175萬元中不包括江灣工程款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其應當負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應當認定李某財給付楊某某的175萬元中應包括其欠的32.18663萬元江灣工程款。故對于上訴人關于李某財給付的175萬元工程款中只有10萬元為江灣工程款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是否應當由上訴人伊春二建承擔給付責任的問題。經庭審查明,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承包建設施工合同的承建方為伊春二建。李某財為伊春二建的項目經理,其與被上訴人楊某某簽訂合同是其代表伊春二建行使職務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及第二條的規(guī)定,雖然上訴人伊春二建與被上訴人楊某某簽訂的合同無效,但由于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因此,施工人楊某某要求發(fā)包方伊春二建給付其拖欠工程款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外,銀行支取憑證證明李某財給付被上訴人楊某某的175萬元是從其個人賬戶中支付的,并且無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由伊春二建轉給李某財?shù)模礋o證據證明伊春二建給付了楊某某清河林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工程款,因此楊某某有權要求上訴人伊春二建承擔余款的給付責任。對于上訴人所提該工程款應由李某財承擔給付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伊春二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10.86元,由上訴人伊春市友好區(qū)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嶧東
審判員:于威
審判員:關雪嬌
書記員:周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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