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伊青松,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法定代表人:劉方明,該公司負責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新,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伍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5990.13元,由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6日15時,被告伍某某駕駛鄂J×××××號牌輕型普通貨車在陽新縣××國鎮(zhèn)寶塔胡電排站工地倒車時將原告撞傷。原告即被送往陽新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本縣紅會醫(yī)院繼續(xù)救治,住院15天,花去醫(yī)療費3924.13元,出院診斷為右尺橈骨中段骨折。鄂J×××××號牌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與二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至今未果。伍某某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事故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愿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責任,其為原告墊付了3924.13元費用,要求返還。財保武漢分公司辯稱,本起事故不屬交通事故,應為安全責任事故,不在保險理賠范圍。被保險車輛為特種車輛,應受特種車輛保險條款調整。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庭依法核實和調整。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6日15時,被告伍某某駕駛鄂J×××××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證明確記載,使用性質為貨運)在陽新縣××國鎮(zhèn)寶塔胡電排站工地倒車時將原告撞傷。原告即被送往陽新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本縣紅會醫(yī)院繼續(xù)救治,住院15天,花去醫(yī)療費3924.13元,出院診斷為右尺橈骨中段骨折,出院醫(yī)囑示:持續(xù)右前臂夾板外固定3周復查,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2018年6月29日原告經(jīng)蘄春銘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示:伍某右尺橈骨中段骨折誤工日120天、護理日60天、營養(yǎng)期90天。鄂J×××××號牌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與二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至今未果。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在卷佐證。
原告伍某訴被告伍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下稱財保武漢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伍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伊青松,被告伍某某,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可按法律規(guī)定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應依事故責任歸屬由責任人承擔。因鄂J×××××號牌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為被告伍某某,該車在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損失應先由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下賠償,余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分擔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伍某某承擔。關于本案是否屬交通事故,是否屬保險理賠范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解釋規(guī)定。故本案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引發(fā)的事故責任,可參照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認為被保險車輛系特種車輛,應適用特殊車輛保險規(guī)定,無任何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損失經(jīng)本院核實如下:1、醫(yī)療費,依據(jù)醫(yī)療機構正式收費票據(jù)結合病歷資料認定為3924.13元。2、營養(yǎng)費,住院病歷明示存在,酌定4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75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項小計5124.13元。4、誤工費,原告長骨骨折,出院后存在休息必要,病歷資料對休息時間未予明確說明,本院酌情以2月計,計算為34150/365×75=7017.1元;5、護理費依住院時間確定護理期限計算為35214/365×60=5788.6元;6、交通費根據(jù)原告就醫(yī)、鑒定地點及提供的票據(jù),確有產生的必要,酌定500元;傷殘賠償項小計13305.7元。7、鑒定費600元。共計19029.83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由被告財保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8429.83元,由被告伍某某賠付保險責任范圍外的鑒定費600元。伍某某墊付的醫(yī)藥費3924.13元應由原告在獲取賠償后予以返還。原告的其他損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伍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8429.83元,其中向原告伍某支付15105.7元,向被告伍某某支付3324.13元。二、駁回原告伍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伍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能
書記員:陳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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