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豐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大學退休教師,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紹美,黑龍江合心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哈爾濱市海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代碼230103100246421,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天順街32號0層。法定代表人:郭明,總經(jīng)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兩處房屋租金11400元,另給付503室房屋超期占用期間即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10月16日的租金2460元,共計13860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至租金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委托其托管房屋內(nèi)物品遭受的損失,即換鎖花費260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托管協(xié)議,原告將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的兩套房屋交由被告托管出租給他人,雙方約定具體的房屋托管時間、房屋租金及付款方式,以及租賃期間各項費用的承擔,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如在合同期內(nèi),若被告無故拖欠租金十日,原告即可終止合同?,F(xiàn)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原告租金,已拖欠半年之久,并將已到托管期限的房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xù)租賃他人,致使原告無法收回房屋,繼續(xù)拖欠租金不予給付,并將原告房屋內(nèi)物品損壞不予賠償。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終止合同并立即返還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其所提交的證據(jù)進行了審查。證據(jù)一房屋托管協(xié)議2份、證據(jù)二房屋拆遷協(xié)議及回遷單各2份、證據(jù)三照片2張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原告將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兩套房屋委托給被告托管,并簽訂了托管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了房屋租金、托管期間、付款方式、費用承擔等。房屋委托租賃期限屆滿后,原告通知被告將房屋返還,但被告拖欠房屋租金,超過租賃期限仍然占用房屋逾期不交的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均予以采信。根據(jù)原告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7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托管協(xié)議,原告將其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的兩套動遷安置房屋交由被告托管。協(xié)議約定,503室房屋每月租金900元,托管期限為5年,即從2012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4日。1901室房屋每月租金1000元,托管期限為5年,即從2012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付款方式均是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提前30天支付下半年租金,如被告無故拖欠房屋租金10天,原告可終止合同。被告須按時繳納水、電、煤氣、電話等費用;被告在托管期間對房屋有使用權,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原告相應賠償。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一直如約履行,原告將兩處房屋交付被告進行托管,被告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給原告部分租金,但2017年上半年兩套房屋的租金被告均未向原告交納,即房屋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租金6000元,房屋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24日租金5400元。房屋于2017年7月24日租賃期滿后由原告收回,房屋租賃期滿后被告未交付原告,2017年10月16日該房屋由原告收回。
原告何豐濱與被告哈爾濱市海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豐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紹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哈爾濱市海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托管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協(xié)議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各自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將兩套租賃的房屋交付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付原告租金,且超出租賃期限仍然占用房屋,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兩套房屋租賃期限內(nèi)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期滿后,被告仍占用503室房屋,逾期向原告交付房屋,應當對超期占用房屋期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應按協(xié)議約定的租金標準給付占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503室房屋超期占用期間按月租金900元標準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亦應予以支持。房屋托管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的付款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提前30天支付下半年租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房屋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4開日始計算,房屋的逾期利息從2017年1月24日開始計算,房屋逾期交房的逾期利息從2017年10月16日起開始計算,均計算至租金實際給付之日,符合雙方協(xié)議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換鎖花費260元,因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海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何豐濱租金13860元;二、被告哈爾濱市海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何豐濱截止2017年12月15日拖欠租金的利息472.05元,2017年12月16日至租金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何豐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被告給付原告租金及利息時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