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
被告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顧家崗。
法定代表人高紅衛(wèi),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思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經審查,何某某于2002年2月到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2009年9月5日,何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遺留九級傷殘。2010年7月27日,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將醫(yī)保局核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296元支付給了何某某。后何某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及二次手術費等(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7828.80元)。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何某某已領取該補助金,因此不再處理。何某某自述他于2011年1月19日領到仲裁裁決書,3月25日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訴訟,后又撤訴了?,F何某某于9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0532.80元。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關于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已向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且已有結論。何某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應在規(guī)定的起訴期間內起訴,現勞動仲裁裁決已生效。何某某再次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駁回其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何某某對被告湖北三環(huán)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思孝
書記員: 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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