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建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四川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峰,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茹。
原告何建章與被告張某某(下稱第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稱第二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等人民幣(下同)4188.23元。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于2019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一被告到庭參加訴訟。第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事實:2017年8月25日19時,第一被告駕駛牌號為滬C9XXXX車輛在本區(qū)朱涇鎮(zhèn)仙安路聯(lián)辦河橋二號橋,與原告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第一被告與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第一被告駕駛的車輛向第二被告投保了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使用完畢。原告的前期損失已經本院(2018)滬0116民初3815號民事判決處理完畢。
本院認為,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由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所確認,由第一被告承擔同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由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第二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60%。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原告的損失經本院核實為:醫(yī)療費,憑據確認4288.23元,由第二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60%為2512.9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2512.90元。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審理,案件受理費10元,由第一被告負擔,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陳寶勇
書記員:楊??鳳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