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張某進
張永林(湖北襄陽襄城區(qū)檀溪法律服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徐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原告何某某,農民。
被告張某進,司機。
委托代理人張永林,襄陽市襄城區(qū)檀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前進路6號。
代表人羅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張某進、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濤獨任審判。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何某某以原、被告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濤
書記員:左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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