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方檢二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96********,漢族,??飘厴I(yè),務工,現(xiàn)住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集美幼兒園附近民房內(戶籍地:江西省鄱陽縣蓮湖鄉(xiāng)慕禮村**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16日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夏天,被告人何某某為獲取錢款,按照網絡認識陌生男子的要求辦理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及配套手機卡、U盾、設置固定密碼后出賣。其中,何某某尾號0975農業(yè)銀行卡有違法犯罪資金流入,經查證該銀行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9日累計入賬金額694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而提供資金結算的銀行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庚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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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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