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
何某某
鳳朝元(湖北圣樹律師事務所)
何某丙
原告何某甲,居民。
原告何某某,居民。
上列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鳳朝元,湖北圣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何某丙,教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甲、何某某訴被告何某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何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甲、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甲、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某承擔。
審判長:林定位
書記員: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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