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張澤云(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
汪某某
柴興龍(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余某某
武漢中聯(lián)順達物流有限公司黃石分公司
趙志虎(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
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
雷鶴
雷獻忠
雷獻忠
武漢力通達貿易有限公司
杜昱煜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澤云,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汪某某,系鄂B22411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人。
委托代理人柴興龍,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余某某,系鄂B22411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
被告武漢中聯(lián)順達物流有限公司黃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系鄂B22411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
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沿湖路568號
。
負責人魏濤,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志虎,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系鄂B22411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承保公司。
住所地:黃石市湖濱大道117號
。
負責人陳海濤,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雷鶴,系鄂L1L678號
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
委托代理人雷獻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桂花鎮(zhèn)石城村八組17號
,居民身份證號
:xxxx,系被告雷鶴的父親,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雷獻忠,系鄂L1L678號
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
第三人武漢力通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通達貿易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青年路76號
。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力通達貿易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昱煜,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汪某某、余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雷鶴、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商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澤云,被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興龍,被告余某某,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志虎,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繼銘,被告雷鶴的委托代理人雷獻忠,被告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昱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2014年5月12日5時20分許,被告汪某某駕駛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由馬橋方向沿橫路線往桂花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橫路線20KM+300M處(汪某某行駛方向左側路面封閉維修),與對向被告雷鶴駕駛的鄂L×××××號
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鄂L×××××號
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原告何某某受傷,同車人周早先當場死亡,朱蘭芬、劉順先、陳菊林、夏大珍、金紅霞受傷(另案處理),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進行了處理,作出咸公交字(2014)第165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被告汪某某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雷鶴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何某某,同車人周早先、朱蘭芬、劉順先、陳菊林、夏大珍、金紅霞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經查,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余某某,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鄂L×××××號
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雷獻忠。
故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
上列被告賠償原告何某某如下?lián)p失:1、醫(yī)療費4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3、營養(yǎng)費780元;4、誤工費15000元;5、護理費9577.5元;6、交通費3000元。
合計34957.5元。
原告何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居民身份證,以證明原告何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以證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
證據(jù)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以證明被告雷鶴駕駛的鄂L×××××號
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是雷獻忠,被告汪某某駕駛的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
證據(jù)四:保險單,以證明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為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證據(jù)五:住院病歷資料,以證明原告何某某在咸寧市中心醫(yī)院實際住院52天。
證據(jù)六:司法鑒定書
,以證原告何某某所受傷情為輕傷一級,休息時間為150日,護理時間為75日。
證據(jù)七:咸寧永興環(huán)保水泥磚廠證明,以證明原告何某某在咸寧永興環(huán)保水泥磚廠上班,月均收入為3000元。
證據(jù)八:銀行流水清單,以證明原告何某某兒子雷通月均收入為3831元。
被告汪某某辯稱:1、原告何某某所訴稱的交通事故屬實,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已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何某某主張的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原告何某某主張的相關損失過高,請求法院
依法核定處理。
被告汪某某對其辯稱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余某某辯稱:1、我是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被告汪某某是我雇請的汽車駕駛員,該車已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何某某主張的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原告何某某主張的相關損失過高,請求法院
依法核定處理。
被告余某某對其辯稱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汽車產品購銷合同,以證明被告余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的事實。
證據(jù)二:汽車貸款購車繳費明細表,以證明被告余某某在辦理購車過程中,與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負責人魏濤簽訂了汽車貸款購車預算表,支付了151600元首付款其中包含掛靠費2400元的事實。
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被告余某某屬分期付款購買車輛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購買人未付清購車款前,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認定書
存在錯誤,本次交通事故之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一起交通事故,應對本次交通事故重新進行認定。
3、本案應追加道路施工方,施工路段未放置醒目的標志,應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請求法院
依法核定。
4、原告何某某主張的相關損失過高,請求法院
依法核定處理。
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對其辯稱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汽車產品購銷合同及附件,以證明被告余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及該車輛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保留該車的所有權的事實。
證據(jù)二: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系代替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行使分期付款合同中出賣人的權利。
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辯稱:1、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但應對本次交通事故中其他傷者預留合理的份額。
2、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的兩起交通事故應當按一次事故進行認定,由三方當事人進行分擔責任。
3、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只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4、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權責任人,不承擔本案件的鑒定費、訴訟費。
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對其辯稱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保險條款,以證明保險條款的相關免賠規(guī)定。
被告雷鶴、雷獻忠辯稱:原告何某某訴稱的交通事故屬實,其主張的損失請求法院
依法核定處理。
被告雷鶴、雷獻忠對其辯稱的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被告余某某屬分期付款購買車輛的買賣合同關系,不存在掛靠關系,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法院
依法核定處理。
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對其辯稱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被告汪某某、余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雷鶴、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三、四、六無異議。
對上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汪某某、余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雷鶴、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前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應當按一次事故進行認定,由三方當事人進行分擔責任。
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五住院病歷資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中醫(yī)療費認為原告何某某應提交正式票據(jù)予以確定。
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七咸寧永興環(huán)保水泥磚廠證明和證據(jù)八護理人員工資收入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原告何某某未提交其及護理人員相關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表及其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加以證明,不能證明其工作和收入情況。
原告何某某、被告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雷鶴、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對被告余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汽車產品購銷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在合同第7款中約定該車輛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保留該車的所有權,被告余某某無權對該車進行處置。
對被告余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汽車貸款購車繳費明細表有異議,認為該份證據(jù)中無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蓋章,不能證明被告余某某已向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交納車輛掛靠費的事實。
原告何某某、被告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雷鶴、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對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條款屬格式條款,原告何某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中予以賠償。
原告何某某、被告汪某某、雷鶴、雷獻忠、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汽車產品購銷合同及附件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汪某某是在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并不是向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貸款購車的事實。
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二情況說明有異議,認為第三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內容不合法,與事實不符。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是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質證中要求將另一起交通事故合并審理的質證理由,因另一起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未與本次交通事故車輛發(fā)生接觸,且另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汪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未及時停車,是在前行過程中與被告雷鶴駕駛的車輛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兩起交通事故分別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
,已認定為兩起道路交通事故,故本院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質證中要求將另一起交通事故合并審理的質證理由不予支持。
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五住院病歷資料、用藥清單,該組證據(jù)中經本院審查核定原告何某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可證明其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期間自行支付醫(yī)療費4000元的事實,其他醫(yī)療費51141.89元是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救助資金中墊付的,該費用不屬原告何某某所有,應由相關機構另行主張權利。
故本院只對原告何某某自行支付的醫(yī)療費4000元在本案中進行處理,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醫(yī)療費4000元票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七咸寧永興環(huán)保水泥磚廠證明,該份證據(jù)因原告何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加以證明,不能證明原告何某某所從事的工作及工資收入情況,本院對該份證據(jù)不予采信。
對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護理人員工資收入銀行清單,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護理人員的工作及收入情況,本院對該份證據(jù)不予采信。
對被告余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汽車產品購銷合同該份證據(jù)可證明被告余某某與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事實,在合同第7款中約定該車輛在被告余某某未付清全部車款前,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保留該車的所有權,被告余某某無權對該車進行處置。
被告余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汽車貸款購車繳費明細表,該份證據(jù)中可證實被告余某某已向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交納了各項費用為151600元(其中含掛靠費2400元),雖無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蓋章,但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負責人魏濤在該汽車貸款購車繳費明細表的銷售人員簽字欄上已簽字確認,可證明被告余某某已向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交納車輛掛靠費的事實,對該兩份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汽車產品購銷合同及附件,該份證據(jù)可證明被告余某某與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對證據(jù)二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該份情況說明與可證明被告余某某分期購車的事實,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作為被告余某某分期購車的車輛所有權登記在其公司名下,結合被告余某某提交的汽車貸款購車繳費明細表中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負責人魏濤簽字的事實,可認定被告余某某所購車輛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營運的事實。
本院對該份情況說明不予采信。
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本院申請要求追加道路施工方為本案被告,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jù)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提供的施工路段的照片中可看出道路施工方在道路施工中已設置了標志提示,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汪某某駕駛車輛在進入施工路段時未讓先進入障礙的一方車輛先行,且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與施工方并無因果關系,故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要求追加道路施工方為本案被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保險條款,該保險條款屬格式條款,其相關免責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合法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損失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庭審中認為第三者保險只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對原告何某某在本案中主張交通費的訴求,原告何某某雖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費票據(jù),但考慮到原告何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處理交通事故會產生部分的交通費用,故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6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165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汪某某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被告雷鶴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
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何某某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雷楚新、雷鐵、雷茂林、雷椿、朱蘭芬、劉順先、陳菊林、夏大珍、金紅霞的損失比例進行賠償,超出此限額部分再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被告汪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余某某承擔,被告汪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作為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掛靠公司,收取了該車的掛靠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故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對被告余某某承擔的責任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還就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向原告何某某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雷楚新、雷鐵、雷茂林、雷椿、朱蘭芬、劉順先、陳菊林、夏大珍、金紅霞的損失進行賠償。
本次交通事故中因涉及另一名傷者劉順先還在康復治療過程中,本院在保險限額范圍內為其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1000元份額。
原告何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4000元(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用藥清單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根據(jù)原告何某某的住院天數(shù),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52天為50元/天×52天=2600元)。
3、營養(yǎng)費780元(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相關意見,結合原告何某某的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5元計算)。
4、護理費5344元(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
確定的護理天數(shù),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按1人計算75天,即26008元/年÷365天×75天=5344元)。
5、誤工費9736.84元(根據(jù)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確定的休息時間150天,參照2014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即23693元/年÷365天×150天=9736.84元)。
6、交通費600元(根據(jù)原告何某某就醫(yī)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原告何某某的交通事故損失為23060.84元。
其中傷殘分項損失15680.84元(護理費5344元、誤工費9736.84元、交通費600元);醫(yī)療費用分項損失7380元(醫(yī)療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780元);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傷殘賠償100000元(扣除預留的10000元)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賠償3357.97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9000元(扣除預留的1000元)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賠償799.66元,對超出機動車交強險限額的損失18903.21元,由被告余某某、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3232.24元(18903.21元×70%);因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還就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余某某、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連帶賠償?shù)?3232.2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以上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應合計賠償17389.87元,由被告雷鶴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5670.97元(18903.21元×3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及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何某某的交通事故損失23060.8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賠償17389.87元,由被告雷鶴賠償5670.97元。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8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138元,由被告雷鶴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款匯戶名: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帳號
:17×××89-222;匯款用途:×××的上訴費。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165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汪某某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被告雷鶴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
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何某某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雷楚新、雷鐵、雷茂林、雷椿、朱蘭芬、劉順先、陳菊林、夏大珍、金紅霞的損失比例進行賠償,超出此限額部分再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被告汪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余某某承擔,被告汪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作為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的掛靠公司,收取了該車的掛靠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故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對被告余某某承擔的責任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還就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向原告何某某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雷楚新、雷鐵、雷茂林、雷椿、朱蘭芬、劉順先、陳菊林、夏大珍、金紅霞的損失進行賠償。
本次交通事故中因涉及另一名傷者劉順先還在康復治療過程中,本院在保險限額范圍內為其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1000元份額。
原告何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4000元(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用藥清單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根據(jù)原告何某某的住院天數(shù),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52天為50元/天×52天=2600元)。
3、營養(yǎng)費780元(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相關意見,結合原告何某某的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15元計算)。
4、護理費5344元(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
確定的護理天數(shù),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按1人計算75天,即26008元/年÷365天×75天=5344元)。
5、誤工費9736.84元(根據(jù)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確定的休息時間150天,參照2014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即23693元/年÷365天×150天=9736.84元)。
6、交通費600元(根據(jù)原告何某某就醫(yī)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原告何某某的交通事故損失為23060.84元。
其中傷殘分項損失15680.84元(護理費5344元、誤工費9736.84元、交通費600元);醫(yī)療費用分項損失7380元(醫(yī)療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780元);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傷殘賠償100000元(扣除預留的10000元)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賠償3357.97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9000元(扣除預留的1000元)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賠償799.66元,對超出機動車交強險限額的損失18903.21元,由被告余某某、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3232.24元(18903.21元×70%);因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還就鄂B×××××號
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余某某、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連帶賠償?shù)?3232.2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以上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應合計賠償17389.87元,由被告雷鶴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5670.97元(18903.21元×3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及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何某某的交通事故損失23060.8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賠償17389.87元,由被告雷鶴賠償5670.97元。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8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138元,由被告雷鶴負擔50元。
審判長: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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