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佟九陽(豐寧滿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
曲某某
陶彥威(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宋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九陽,豐寧滿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曲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彥威,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曲某某、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審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被告曲某某代理人及被告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曲某某、宋某某合伙承包張?zhí)畦F路工程,雇傭原告為其從事勞務,原告履行了提供勞務的義務,二被告理應支付勞務報酬。勞務工作結束后,二被告共同出具了80000.00元的欠條一張,扣除被告宋某某已經支付的22000.00元,尚欠原告工資58000.00元。因此,對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勞務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曲某某雖在抗辯中稱,二被告之間合伙承包工程期間所欠的勞務費等費用,已經協商各自負責承擔的部分,本案中原告的勞務費用,應由被告宋某某一人承擔給付責任,但未能向本庭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本院認為,二被告合伙期間內部結算及內部協議,對外沒有約束力,針對本案欠原告的勞務費用,由二人共同簽字出具了欠條,屬于二人合伙期間的共同債務,依法應由二人共同償還,因此對被告曲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曲某某、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何某某勞務費用5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00.00元,由被告曲某某、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曲某某、宋某某合伙承包張?zhí)畦F路工程,雇傭原告為其從事勞務,原告履行了提供勞務的義務,二被告理應支付勞務報酬。勞務工作結束后,二被告共同出具了80000.00元的欠條一張,扣除被告宋某某已經支付的22000.00元,尚欠原告工資58000.00元。因此,對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勞務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曲某某雖在抗辯中稱,二被告之間合伙承包工程期間所欠的勞務費等費用,已經協商各自負責承擔的部分,本案中原告的勞務費用,應由被告宋某某一人承擔給付責任,但未能向本庭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本院認為,二被告合伙期間內部結算及內部協議,對外沒有約束力,針對本案欠原告的勞務費用,由二人共同簽字出具了欠條,屬于二人合伙期間的共同債務,依法應由二人共同償還,因此對被告曲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曲某某、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何某某勞務費用5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00.00元,由被告曲某某、宋某某承擔。
審判長:高秀麗
書記員:楊慧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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