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7年6月13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吳某某,女,生于1969年7月3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何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2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判員 莊傳洪
書記員: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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