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何流,男,1989年12月3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兆青,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流,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滬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永飛,職務不詳。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何流與被申請人上海滬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上海滬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680,544元或凍結、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案外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為申請人本次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何流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上海滬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680,544元或凍結、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呂榮珍
書記員: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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