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鄒桂銀(湖北超強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郭慶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陳羲
吳勝(湖北吳勝律師事務所)
原告何某某,男。
原告劉某某,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鄒桂銀,湖北超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選奎,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慶月,該公司安全生產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負責人張春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羲,該公司理賠科長。
委托代理人吳勝,湖北吳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劉某某與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雷店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段新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宗祥、人民陪審員徐剛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本案中,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雷店客運公司駕駛員劉選奎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guī)定實行右側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劉選奎屬被告雷店客運公司的職工,在從事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安排的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其所在單位被告雷店客運公司應就劉選奎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對原告何某某、劉某某的損害進行賠償。原告何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原告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其損失應由原告何某某及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共同承擔,因原告劉某某與何某某系夫妻關系,在本案中亦未提出要求原告何某某承擔責任,對其未提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處理。因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同時約定了事故車輛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全部險別加扣10%的免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何某某、劉某某請求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何某某、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范圍內,按原告何某某、劉某某各自的損失,在其總損失內所占的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部分,由原告何某某與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在其各自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內予以分擔。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其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賠付范圍內應當加扣10%的免賠,該10%的免賠部分應由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負責賠償。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javascript:SLC(51002,0)》》及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對原告何某某的損失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醫(yī)療費62318.02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2550元(50元×51天),營養(yǎng)費765元(15元×51天),小計75633.02元;2、傷殘賠償限額部分,誤工費15578.96元(23693元÷365天×240日),護理費7789.48元(23693元÷365天×120日),殘疾賠償金17734元(8867元×20年×10%),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小計43302.44元;3、鑒定費800元;以上三項合計119735.46元。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醫(yī)療費62022.85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1250元(50元×25天),小計73272.85元;2、傷殘賠償限額部分,誤工費23368.44元(23693元÷365天×360日),護理費7789.48元(23693元÷365天×120日),殘疾賠償金35468元(8867元×20年×20%),交通費、食宿費18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小計72425.92元;3、鑒定費800元;以上三項合計146498.77元。
本院根據上述費用計算得出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原告何某某應得比例為50.79%(75633.02元÷(75633.02元+73272.85元)],原告劉某某應得比例為49.21%(73272.85元÷(75633.02元+73272.85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部分,原告何某某應得比例為37.42%(43302.44元÷(43302.44元+72425.92元)],原告劉某某應得比例為62.58%(72425.92元÷(43302.44元+72425.92元)]。
根據上述比例,原告何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其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5079元(10000×50.79%),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41162元(110000×37.42%),以上共計46241元;超出交強險部分72694.46元(75633.02元+43302.44元-46241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中按被告雷店客運公司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主要責任70%,另扣除特別約定中應扣除的10%免賠)賠償其45797.51元[(72694.46元×70%)-(72694.46元×70%×10%)];超出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部分由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賠償5648.61元[(72694.46元×70%×10%)+800元×70%],余下部分由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擔。因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已向原告何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51417.7元,其墊付的金額已超出應賠償的金額,超出部分應由原告何某某向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返還45769.09元(51417.7元-5648.61元)。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其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4921元(10000×49.21%),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食宿費、精神撫慰金合計68838元(110000×62.58%),以上共計73759元;超出交強險部分71939.77元(73272.85元+72425.92元-73759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中按被告雷店客運公司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主要責任70%,另扣除特別約定中應扣除的10%免賠)賠償其45322.06元[(71939.77元×70%)-(71939.77元×70%×10%)];超出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部分由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賠償5595.78元[(71939.77元×70%×10%)+800元×70%]。因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已向原告劉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53386.9元,其墊付的金額已超出應賠償的金額,超出部分應由原告劉某某向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返還47791.12元(53386.9元-5595.78元)。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十六條《javascript:SLC(125300,16)》、第二十二條《javascript:SLC(125300,22)》、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第七十六條《javascript:SLC(150009,7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46241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45797.51元,共計92038.5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73759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45322.06元,共計119081.0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何某某5648.61元,與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51417.7元相抵除后,由原告何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賠償款后3日內返還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45769.09元;
四、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5595.78元,與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53386.9元相抵除后,由原告劉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賠償款后3日內返還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47791.12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240元,由原告何某某、劉某某負擔786元,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4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費5240元,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賠償。本案中,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雷店客運公司駕駛員劉選奎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guī)定實行右側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劉選奎屬被告雷店客運公司的職工,在從事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安排的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其所在單位被告雷店客運公司應就劉選奎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對原告何某某、劉某某的損害進行賠償。原告何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原告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其損失應由原告何某某及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共同承擔,因原告劉某某與何某某系夫妻關系,在本案中亦未提出要求原告何某某承擔責任,對其未提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處理。因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同時約定了事故車輛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全部險別加扣10%的免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何某某、劉某某請求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何某某、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范圍內,按原告何某某、劉某某各自的損失,在其總損失內所占的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部分,由原告何某某與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在其各自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內予以分擔。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其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賠付范圍內應當加扣10%的免賠,該10%的免賠部分應由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負責賠償。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javascript:SLC(51002,0)》》及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對原告何某某的損失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醫(yī)療費62318.02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2550元(50元×51天),營養(yǎng)費765元(15元×51天),小計75633.02元;2、傷殘賠償限額部分,誤工費15578.96元(23693元÷365天×240日),護理費7789.48元(23693元÷365天×120日),殘疾賠償金17734元(8867元×20年×10%),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小計43302.44元;3、鑒定費800元;以上三項合計119735.46元。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醫(yī)療費62022.85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1250元(50元×25天),小計73272.85元;2、傷殘賠償限額部分,誤工費23368.44元(23693元÷365天×360日),護理費7789.48元(23693元÷365天×120日),殘疾賠償金35468元(8867元×20年×20%),交通費、食宿費18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小計72425.92元;3、鑒定費800元;以上三項合計146498.77元。
本院根據上述費用計算得出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原告何某某應得比例為50.79%(75633.02元÷(75633.02元+73272.85元)],原告劉某某應得比例為49.21%(73272.85元÷(75633.02元+73272.85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部分,原告何某某應得比例為37.42%(43302.44元÷(43302.44元+72425.92元)],原告劉某某應得比例為62.58%(72425.92元÷(43302.44元+72425.92元)]。
根據上述比例,原告何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其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5079元(10000×50.79%),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41162元(110000×37.42%),以上共計46241元;超出交強險部分72694.46元(75633.02元+43302.44元-46241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中按被告雷店客運公司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主要責任70%,另扣除特別約定中應扣除的10%免賠)賠償其45797.51元[(72694.46元×70%)-(72694.46元×70%×10%)];超出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部分由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賠償5648.61元[(72694.46元×70%×10%)+800元×70%],余下部分由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擔。因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已向原告何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51417.7元,其墊付的金額已超出應賠償的金額,超出部分應由原告何某某向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返還45769.09元(51417.7元-5648.61元)。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其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4921元(10000×49.21%),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食宿費、精神撫慰金合計68838元(110000×62.58%),以上共計73759元;超出交強險部分71939.77元(73272.85元+72425.92元-73759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英山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中按被告雷店客運公司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主要責任70%,另扣除特別約定中應扣除的10%免賠)賠償其45322.06元[(71939.77元×70%)-(71939.77元×70%×10%)];超出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部分由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賠償5595.78元[(71939.77元×70%×10%)+800元×70%]。因被告雷店客運公司已向原告劉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53386.9元,其墊付的金額已超出應賠償的金額,超出部分應由原告劉某某向被告雷店客運公司返還47791.12元(53386.9元-5595.78元)。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十六條《javascript:SLC(125300,16)》、第二十二條《javascript:SLC(125300,22)》、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第七十六條《javascript:SLC(150009,7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46241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某45797.51元,共計92038.5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73759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45322.06元,共計119081.0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何某某5648.61元,與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51417.7元相抵除后,由原告何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賠償款后3日內返還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45769.09元;
四、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5595.78元,與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53386.9元相抵除后,由原告劉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的賠償款后3日內返還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47791.12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240元,由原告何某某、劉某某負擔786元,被告英山縣雷店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454元。
審判長:段新安
審判員:劉宗祥
審判員:徐剛
書記員:蔡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