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鄭克慧
李義祥
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
楊某某
鄧金龍(湖北喜祥致運律師事務所)
原告何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鄭克慧(系何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李義祥。
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鐘某某郢中街道辦事處莫愁大道117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總經(jīng)理。
被告楊某某。
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鄧金龍,湖北喜祥致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龔華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克慧、李義祥,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及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找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在卷佐證,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對該借據(jù)認可,原、被告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理應按約定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萬,并按約定月利率3%支付利息,因被告已償還原告本金2萬元,應認定本金18萬元未還,利息應按年利率24%從未支付利息及本金之日起分段計付,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本院不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楊某某作為一人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其個人財產(chǎn),故被告楊某某應對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何某某借款18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4年12月23日起計算至2016年1月5日止;利息以18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6年1月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楊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找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在卷佐證,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對該借據(jù)認可,原、被告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理應按約定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萬,并按約定月利率3%支付利息,因被告已償還原告本金2萬元,應認定本金18萬元未還,利息應按年利率24%從未支付利息及本金之日起分段計付,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本院不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楊某某作為一人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其個人財產(chǎn),故被告楊某某應對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何某某借款18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4年12月23日起計算至2016年1月5日止;利息以18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6年1月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楊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鐘某某茂源投資有限公司、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龔華
書記員: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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