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晟捷,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主要負責人:毛寄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申與被告呂玲玲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審理中,原告何某申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何某申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申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何某申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凌??云
書記員:趙丹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