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蠡縣。
委托代理人:董國江,蠡縣方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保定市復興西路209號.
負責人:張鵬,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雪嬌,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坤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房云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國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簡稱人保軒某營銷服務部)委托代理人田雪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冀F×××××小型客車車主為原告余坤,2015年3月28日,原告為該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22日0時至2016年4月21日24時,保險金額為189800元。
2016年3月2日20時10分,余鵬駕駛冀F×××××小型客車沿蠡縣東口村至尚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東口村南路段時,因操作不慎,與公路左側樹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此事故經蠡縣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驗,認定余鵬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情況進行公估,本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公估結果為車輛損失金額113282元,原告支付公估費7900元。2016年7月1日,被告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鑒定,因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本院未予準許。
原告稱花用施救費800元,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車輛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支付保險金。原告車輛損失系本院委托具有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專業(yè)部門作出,應予以認定。按照河北省物價局相關規(guī)定,事故車輛的公估費應為100000×3%+(113282-100000)×2%=3265.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因無相關票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一次性支付原告余坤車輛損失費113282元、公估費3265.6元。
二、駁回原告余坤超出上述金額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0元,減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承擔1309元,原告余坤承擔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房云靜
書記員:韓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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