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甲
王某
余某乙
余飛(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李明(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季某
熊某
王滋楚(湖北扶輪律師事務所)
徐?。ê狈鲚喡蓭熓聞账?/p>
原告余某甲。
原告王某。
原告余某乙。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余飛、李明,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季某。
被告熊某。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滋楚、徐健,湖北扶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余某甲、王某、余某乙訴被告季某、熊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蓪徟袉T周澤民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甲、王某、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余飛,被告季某、熊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滋楚、徐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余某乙與熊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而同居,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故被告方依法應返還原告方的彩禮?!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沼嗄骋医o付熊某弟弟的20000元,屬贈予性質(zhì),不應返還。余某乙與熊某旅游購物花費的費用不屬彩禮,不應返還,故被告方應返還原告方的彩禮為2014年支付的60000元,2014年11月25日支付的200000元,2015年2月13日支付的26000元共計286000元,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季某、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nèi)返還給原告余某甲、王某、余某乙彩禮286000元;
二、駁回余某甲、王某、余某乙其他訴訟請求。
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90元,由被告季某、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422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余某乙與熊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而同居,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故被告方依法應返還原告方的彩禮?!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沼嗄骋医o付熊某弟弟的20000元,屬贈予性質(zhì),不應返還。余某乙與熊某旅游購物花費的費用不屬彩禮,不應返還,故被告方應返還原告方的彩禮為2014年支付的60000元,2014年11月25日支付的200000元,2015年2月13日支付的26000元共計286000元,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季某、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nèi)返還給原告余某甲、王某、余某乙彩禮286000元;
二、駁回余某甲、王某、余某乙其他訴訟請求。
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90元,由被告季某、熊某負擔。
審判長:周澤民
書記員: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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