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康彥、文敏,均系湖北千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武漢市民豐化學助劑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534號。
法定代表人:楊國祥,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漢洪、胡家浩,均系湖北泓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本院審理的原告余某某與被告武漢市民豐化學助劑有限責任公司股權(quán)確認糾紛一案,因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 判 長 祝 玲 人民陪審員 王才仕 人民陪審員 張 曉
書記員:張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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