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艾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19日,漢族,丹江口市佳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理,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衡建廣,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余永明,男,生于1962年12月15日,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興富,男,生于1962年12月26日,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丹江口市涼水河鎮(zhèn)柳河口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涼水河鎮(zhèn)柳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周金山,該村書記。
本院認為,余永明在本案一審訴訟中僅起訴艾某某,并未起訴宋興富及丹江口市涼水河鎮(zhèn)柳河口村民委員會。一審法院依照被告艾某某申請追加宋興富及丹江口市涼水河鎮(zhèn)柳河口村民委員會,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8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艾某某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王宇鵬 審判員 袁 昆 審判員 柯 幻
書記員: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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