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寶華,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八維宏燁(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尤正濤,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余某因與被申請人八維宏燁(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維宏燁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38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余某申請再審稱,本案雙方就不同的租賃標的簽訂了兩份租賃合同,承租人實際使用的標的物為后合同的標的物,前合同已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因此,后合同依法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審法院計算違約金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請求再審。
八維宏燁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余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無論是依據(jù)2017年3月1日《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還是2017年11月30日《協(xié)議書》,余某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實均客觀存在,余某未能舉證證明《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已明確解除,且《協(xié)議書》出現(xiàn)于余某的超市工商注冊資料中,故八維宏燁公司關于該《協(xié)議書》作工商注冊之用的辯解理由具有合理性,應予采納。雖然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租賃場所有所變更,但八維宏燁公司以不增加租金、倉庫和變電房無償使用等方式已作出相應補償,故余某在合同履行中遲延支付租金,缺乏正當理由。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并無不當。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綜上,余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余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惠開磊
書記員:楊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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