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某,男,漢族,學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國安,蠡縣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男,漢族,農(nóng)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寧,蠡縣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復興中路1795號康誠鋒尚公寓臨街3層商鋪。
負責人:張愛軍,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佟某某與被告張某、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佟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國安,被告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寧、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少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佟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28日16時30分許,佟某某駕駛無照二輪摩托車沿蠡縣北林里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村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張某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佟某某受傷。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佟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被告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以達訴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8日16時30分,原告佟某某無證駕駛無照二輪摩托車沿蠡縣北林里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村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被告張某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佟某某受傷。該事故經(jīng)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蠡公交認字[2017]第001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佟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冀F×××××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佟某某被送往蠡縣醫(yī)院救治,花費醫(yī)療費8874.19元。被告張某為原告佟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上述事實,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下列事實,雙方存在爭議:1、外購藥物:原告提交的在蠡縣百姓藥房購買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一支,花費380元的票據(jù)一張,因屬非正式發(fā)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及被告張某均不予認可;2、誤工費:原告主張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每天60元計算,被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辯稱蠡縣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頁顯示原告職業(yè)為學生,不應因交通事故造成誤工損失,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每天100元,被告張某辯稱過高,不予認可;4、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每天98元計算,被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身份信息及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證明,只認可護理費按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十天;5、交通費:原告主張150元,二被告辯稱因事故發(fā)生在蠡縣,且就醫(yī)治療也在蠡縣醫(yī)院,但交通費發(fā)票顯示為保定市出租車發(fā)票,故對交通費的主張不予認可。
另查明,2017年度河北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為21987元。
本院認為,原告佟某某及被告張某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佟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驗,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佟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被告對此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故對該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定原告佟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一、醫(yī)療費:9254.19元。其中原告佟某某主張380元的外購藥物費用,被告張某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雖辯稱無正式發(fā)票不予認可,但原告提交的蠡縣醫(yī)院2017年7月28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建議外購破傷風免疫球蛋白1支”并加蓋診斷專用章且有診斷醫(yī)師簽字,故本院認定該外購藥物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二、誤工費:因原告佟某某現(xiàn)在就學期間,且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存在誤工情況,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每天100元×10天)。
四、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每天98元計算,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本院確定護理費為600元(21987元÷365天×10天×1人)。
五、交通費:原告主張150元,提交保定市出租汽車發(fā)票予以證實,但該票據(jù)不能證明系因本次事故就醫(yī)產(chǎn)生費用,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佟某某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0854.1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原告上述損失應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佟某某醫(yī)藥費、伙食補助費共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600元,合計10600元。因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2000元,該款項在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故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600元。被告張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用2000元可向被告保險公司另行主張。原告超出上述賠償數(shù)額的損失254.19元,按照事故雙方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即被告張某承擔76元(254.19元×30%)。
關于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辯稱不予承擔,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故被告英大泰和財險保定中心支公司應承擔本案相應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二被告賠償其損失12000元,本院支持867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F×××××小型轎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佟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8600元。
二、限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佟某某經(jīng)濟損失76元。
三、駁回原告佟某某超出上述數(shù)額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某某負擔13元,被告張某負擔1元,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邊春暉
書記員: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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