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
宋敏芹(黑龍江青天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劉文獻(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
張忠憲
上訴人(原審被告):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組織機構代碼56063XXXX。
法定代表人:張云鵬,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敏芹,黑龍江青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忠憲,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獻,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豐收村委會)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張忠憲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依安縣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5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由審判員周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穎莉、審判員王紅娜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欒曉彤擔任記錄。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豐收村委會上訴請求:1.本案涉及的機動地承包期限過長,價格偏低,違反”三資”等相關規(guī)定。
2.本案涉及的機動地是以地頂債,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guī)定。
3.本案涉及的王某某、張忠憲所提供的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4.本案所涉及的村里機動地承包費沒有交到豐收村機動地發(fā)包收入賬戶。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王某某、張忠憲共同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豐收村委會稱發(fā)包程序不合法是錯誤的,當年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組織對豐收村1000畝左右的土地進行公開發(fā)包,發(fā)包的事項已經請示了鎮(zhèn)政府,中心鎮(zhèn)政府鄉(xiāng)長已經批示同意了,并且鎮(zhèn)政府同意之后該土地進行了公開競價發(fā)包,村委會對擬發(fā)包的土地的價格、地塊、發(fā)包的期限在村里進行了公示,并且通過競價方式進行發(fā)包,競價發(fā)包時有村委會的成員及村民,還有鎮(zhèn)政府的領導到場參與,整個程序公開透明,張文秀通過競價取得經營權交納承包費用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整個過程合法,承包合同蓋有豐收村委會公章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承包價過低與事實不符,在爭議土地承包當時,土地承包價格是當時市場流轉價格,該價格經過村委會成員討論通過,并且由原豐收村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在合同實際履行三年之后,市場流轉價格有可能出現漲幅,但屬于市場調節(jié)因素,不能認為原發(fā)包價格過低。
2.豐收村委會上訴稱的表見代理不存在,不存在效力待定。
雙方簽訂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豐收村委會收取張文秀的承包費用并在合同上蓋有公章屬于正常的民事行為,不存在效力待定及表見代理問題。
3.事實上當時豐收村有近千余畝的土地全部公開對外發(fā)包,全部都是公開競價的方式,經過競拍以后全村有8、9戶村民取得了該機動地的承包經營權,并分別與村里簽訂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公開透明的,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不僅僅是張忠憲一個人,所以豐收村委會的說法不能成立。
關于公章問題豐收村使用什么樣的公章屬于其內部管理問題,而該公章的使用和管理與張文秀無關,無權干涉和過問,原審舉證情況看該合同書的公章在不同場合不同時間多次使用,故不存在私刻公章問題,也不存在公章報廢問題,所以豐收村委會陳述的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的觀點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某、張忠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確認雙方于2012年12月15日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繼續(xù)履行合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月10日,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召開兩委班子、兩委班子群眾代表會議,研究討論公開競價發(fā)包村里機動地以償還建樓欠款事宜,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研究通過后未報豐收村委會集體討論,豐收村委會副書記、副主任張忠同將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的研究方案報中心鎮(zhèn)政府審批,時任中心鎮(zhèn)政府鎮(zhèn)長閆立和同志批示”請協(xié)調辦理”,并在申請報告上加蓋中心鎮(zhèn)政府公章。
副書記、副主任張忠同將閆立和鎮(zhèn)長的批示報到中心鎮(zhèn)經管中心時,中心鎮(zhèn)經管中心以發(fā)包期限過長、損害集體利益以及未經法定程序通過為由未審批。
2012年1月18日,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組織第一次競拍,王某某以360,000.00元競拍到173.5畝機動地15年(2013年至2027年)承包經營權,2012年2月20日,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組織第二次競拍,張忠憲以577,000.00元競拍到288畝機動地15年(2013年至2027年)承包經營權。
2012年12月15日,王某某、張忠憲與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兩份。
2013年,王某某、張忠憲開始耕種競拍取得的土地。
2014年7月2日,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會計單成才為應對依安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將王某某、張忠憲在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的賬面存款317,280.54元、186,052.25元沖抵王某某、張忠憲的部分承包費,豐收村委會副書記、副主任張忠同用其在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賬面借款533,667.21元為王某某、張忠憲沖抵部分承包費,王某某、張忠憲未交納承包費現金。
2015年,豐收村委會以發(fā)包給王某某、張忠憲的機動地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以及承包價格低、承包期限長等損害村民利益為由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
一審法院認為,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作為合并村,在法律上該村委會已經不存在,且對外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事務應由合并后的豐收村委會決定,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無權單獨表決合并后的豐收村委會村級事務,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的機動地對外發(fā)包雖未經豐收村委會集體討論通過,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中所謂的”土地承包方案”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大背景主要是指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而本案中系對外發(fā)包機動地應適用第四十五條,即”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因此,本案不應認定王某某、張忠憲與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違反民主議定程序,而且王某某、張忠憲通過公開競拍方式取得機動地承包經營權并與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實際上并未損害其他村民利益,并且該《土地承包合同書》已經實際履行二年,王某某、張忠憲承包機動地雖未實際交納承包費,而是以賬面存款、借款頂抵承包費,但從有利于保護合同穩(wěn)定及相對人利益的角度,不應當認定王某某、張忠憲與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無效,故本院對王某某、張忠憲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并繼續(xù)履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款 ?(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涉及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王某某、張忠憲與依安縣中心鎮(zhèn)原豐收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有效并繼續(xù)履行。
案件受理費100.00元,保全費520.00元,由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
本案爭議土地并非家庭承包地,王某某、張忠憲系通過公開競拍承包本案爭議土地,并持有2012年12月15日豐收村委會副書記、副主任張忠同簽字、蓋章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同時該合同書亦加蓋了財務審批蘭玉錦及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的公章。
王某某、張忠憲亦對本案爭議土地耕種多年,其與豐收村委會已形成土地承包關系,現王某某、張忠憲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豐收村委會之間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豐收村委會雖主張因其內部管理行為混亂而提出土地承包程序違法、承包費未能入帳等抗辯,但王某某、張忠憲對此抗辯主張不予認可,該村委會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多年來亦未在法定期間行使確認合同無效、撤銷等訴訟權利,故豐收村委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
本案爭議土地并非家庭承包地,王某某、張忠憲系通過公開競拍承包本案爭議土地,并持有2012年12月15日豐收村委會副書記、副主任張忠同簽字、蓋章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同時該合同書亦加蓋了財務審批蘭玉錦及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的公章。
王某某、張忠憲亦對本案爭議土地耕種多年,其與豐收村委會已形成土地承包關系,現王某某、張忠憲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豐收村委會之間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豐收村委會雖主張因其內部管理行為混亂而提出土地承包程序違法、承包費未能入帳等抗辯,但王某某、張忠憲對此抗辯主張不予認可,該村委會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多年來亦未在法定期間行使確認合同無效、撤銷等訴訟權利,故豐收村委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依安縣中心鎮(zhèn)豐收村民委員會承擔。
審判長:周虹
審判員:李穎莉
審判員:王紅娜
書記員:欒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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