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其
郭學平(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
白某軍
岳學文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郝轉轉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滿洪波(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
原告侯某其。
委托代理人郭學平,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軍。
被告岳學文。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負責人穆惠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郝轉轉。
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暢,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滿洪波,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侯某其與被告白某軍、岳學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侯某其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侯某其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侯某其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15元,減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侯某其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侯某其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侯某其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15元,減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侯某其負擔。
審判長:李繼英
書記員:劉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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