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首剛,河北守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住沙河市經濟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利強,河北江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1985男6月11日生,漢族,農民,大專文化,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原告侯某某與被告許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應被告許某某申請,追加侯某某為本案被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喬書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首剛、被告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利強、被告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侯某某系被告侯某某姐姐,侯某某和許某某系夫妻關系。許某某在沙河經營一玻璃營銷門市。2017年2月12日侯某某與許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有:侯某某和許某某在做生意時,侯某某在公司墊付貨款資金35,460元,此款暫時轉入侯某某賬戶,由侯某某保管,半年之內(截止時間2017.8.12號),侯某某不得用公司客戶做生意,如侯某某沒有違反此規(guī)定,許某某如數、按時返還侯某某全部貨款。協(xié)議有許某某、侯某某、貨主和證明人簽字按手印。
審理中,三方對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異議。許某某主張此款轉入侯某某賬戶,由侯某某保管,應由侯某某支付該筆款項;侯某某主張當時其不知情,也沒有在協(xié)議上簽字,銀行卡掌握在許某某手中,應由許某某償還;原告侯某某不要求侯某某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糾紛,二被告夫妻之間糾紛不屬本案審理范圍。三方對該協(xié)議無異議,被告許某某應依協(xié)議支付原告墊付貨款35,460元。許某某可以在離婚案件中與侯某某主張權利。雙方在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利息,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許某某應依規(guī)定從原告起訴之日起,即2017年8月17日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許某某償還原告侯某某墊付貨款35,460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到清償完畢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344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書芳
書記員:趙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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