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秦皇島市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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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侯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秦皇島市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北戴河區(qū)東經路5號。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6813600-1。
法定代表人吳國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勇。
委托代理人梁俊,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侯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否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首先,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guī)定》(建設部建房(1998)第102號)中,未將《住宅使用說明書》列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梢姟蹲≌|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只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其次,《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定義和作用看,《住宅使用說明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蹲≌褂谜f明書》是開發(fā)商在交付住宅時,提供給業(yè)主,用以告知安全、合理、方便使用住宅相關事項的文本。它的主要作用是指導業(yè)主如何正確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房,而不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補充約定。綜上,《住宅使用說明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嘉某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按《建筑設計總說明》施工,且經過質量驗收,不構成違約。上訴人侯某某主張按嘉某公司在其購賣的商品房內墻使用“增強水泥空心條板”構成違約,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侯某某主張的1萬元損失問題,本案中,上訴人侯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原因、損失數額的依據,對此上訴人侯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其提出的1萬元的損失賠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侯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否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首先,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guī)定》(建設部建房(1998)第102號)中,未將《住宅使用說明書》列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可見《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只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其次,《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定義和作用看,《住宅使用說明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蹲≌褂谜f明書》是開發(fā)商在交付住宅時,提供給業(yè)主,用以告知安全、合理、方便使用住宅相關事項的文本。它的主要作用是指導業(yè)主如何正確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房,而不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補充約定。綜上,《住宅使用說明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嘉某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按《建筑設計總說明》施工,且經過質量驗收,不構成違約。上訴人侯某某主張按嘉某公司在其購賣的商品房內墻使用“增強水泥空心條板”構成違約,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侯某某主張的1萬元損失問題,本案中,上訴人侯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原因、損失數額的依據,對此上訴人侯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其提出的1萬元的損失賠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侯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子明
審判員:李德權
審判員:鄒德林
書記員:孫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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