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鶴崗市隆某經貿有限公司煤礦工人,住鶴崗市南山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崗市隆某經貿有限公司煤礦,住所地:鶴崗市南山區(qū)陰陽屯打靶場東側。負責人:尹成忠,職務礦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承,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案由:勞務合同。
侯某某上訴請求:撤銷(2017)黑0404民初588號判決。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侯某某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后,被上訴人應負是否拖欠工資及數(shù)額的舉證責任,且上訴人離開被上訴人單位后,不斷向被上訴人單位催要工資,訴訟時效沒有中斷。隆某煤礦辯稱:隆某煤礦原審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侯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的情形,侯某某主張權利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侯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隆某煤礦支付拖欠侯某某的工資145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侯某某于2005年退休并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于2015年4月至6月在隆某煤礦從事瓦檢工作,工資按其每月出勤情況發(fā)放。侯某某庭審自述,其在2015年4月出勤25天,被告單位足額發(fā)放的工資,2015年5月沒有出勤,2015年6月出勤26天,但隆某煤礦卻只給付百分之五十的工資,即1455元。2015年6月因為被告單位壓資就離開,現(xiàn)隆某煤礦還欠發(fā)工資1455元。2017年9月4日,侯某某以隆某煤礦為被申請人,向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隆某煤礦給付其拖欠的工資1455元,同年9月4日,該委以侯某某已退休,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已不具備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決定不予受理。一審法院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焙钅衬车铰∧趁旱V工作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經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則其與隆某煤礦之間系勞務關系,故本案案由應為勞務合同糾紛。2015年4-6月份侯某某在隆某煤礦工作期間與隆某煤礦之間應為勞務關系,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2015年6月侯某某因隆某煤礦拖欠其工資離職,此時侯某某就已經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此時尚在生效實施中,故本案應適用訴訟時效兩年的規(guī)定。庭審中,侯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有效證據(jù),故本案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而侯某某向鶴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間為2017年9月4日,此時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侯某某的時效利益事實上已經享受完畢,訴訟時效已因此而歸于消滅,不可能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實施而使已消滅的時效重新“激活”。隆某煤礦雖抗辯本案超過仲裁一年的時效不妥,但被告方提出時效的抗辯理由經本院審查,原告的起訴確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侯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侯某某、隆某煤礦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侯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鶴崗市隆某經貿有限公司煤礦(以下簡稱隆某煤礦)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5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侯某某、被上訴人隆某煤礦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承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院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侯某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否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上訴人侯某某是2005年退休并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侯某某與被上訴人隆某煤礦之間系勞務合同關系。因上訴人侯某某與被上訴人隆某煤礦發(fā)生糾紛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并未開始實施,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上訴人侯某某與被上訴人隆某煤礦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2015年6月上訴人侯某某從被上訴人隆某煤礦處離職,根據(jù)上訴人侯某某一審的訴訟請求及理由,應該從上訴人侯某某離職開始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2017年9月4日上訴人侯某某向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及向南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均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上訴人侯某某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其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故上訴人侯某某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期間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綜上,侯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侯某某已預交50元),由上訴人侯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劉延霞
代理審判員 劉延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