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雪東,河北名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侯浩然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侯浩然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侯浩然撤訴。案件受理費4,300.0元,減半收取計2,150.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袁軍鵬
書記員: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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