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15號萬象天成商務廣場A座13層。
法定代表人:韓風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占宗,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馮松檁,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饒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釗,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松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法院(2017)冀1125民初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占宗、被上訴人馮松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因被上訴人馮松檁在一審期間撤回了對王德剛的起訴,故二審不再列王德剛為本案當事人。關(guān)于馬玉亮是否屬無證駕駛問題。無證駕駛是指駕駛?cè)藦膩頉]有取得駕駛資格和取得后被注銷兩種情況,馬玉亮駕駛證于2016年2月1日前換發(fā)新證,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7月14日,馬玉亮的駕駛證逾期未換新證但未被注銷。安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認定馬玉亮為無證駕駛,故馬玉亮不屬無證駕駛。馬玉亮逾期未換新證駕駛機動車應受行政處罰,但不當然產(chǎn)生免除為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shù)拿袷仑熑蔚姆珊蠊?,?jù)此,上訴人應當予以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關(guān)于司法鑒定機構(gòu)鑒定傷殘應適用什么標準問題,河北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于2017年8月18日發(fā)布關(guān)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凡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案件,司法鑒定機構(gòu)接受委托進行傷殘評定時,對于適用何種評殘標準。鑒定委托部門不拿意見的,原則上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7月14日,是在2017年3月23日前發(fā)生,鑒定機構(gòu)進行的鑒定符合該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關(guān)于誤工期、護理期問題。鑒定機構(gòu)未就誤工期、護理期作出評定,一審法院依據(jù)馮松檁的傷殘程度(兩個十級傷殘、一個九級傷殘)、傷殘部位(外傷性肝破裂、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髖臼粉碎性骨折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確定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2天,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所述,信達財險河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付艷平
審判員 崔清海
審判員 劉萬斌
書記員: 孫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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