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修重彬,男,1977年11月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久震,黑龍江董久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原審被告:呂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明,黑龍江宇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原告修重彬與原審被告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黑1002民初第4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經(jīng)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書的執(zhí)行。
審判長 盧廣玉
審判員 唐功恩
審判員 馬 瑩
書記員:關(guān)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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