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月有
顧大全(黑龍江顧大全律師事務所)
王明
王寧寧
原告候月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代理人顧大全,黑龍江顧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明,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王寧寧,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原告候月有訴被告王明、王寧寧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候月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顧大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明、王寧寧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證據(jù)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能夠相互佐證,并已形成證據(jù)鏈條,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過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認證,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3年4月16日,王明、王寧寧收購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水稻,當時未付貨款,出具欠據(jù)5張,欠據(jù)分別載明欠張某某8,280.00元、李先偉12,062.00元、李學巖33,612.00元、史某某13,929元、孔祥超27,944.00元,同時欠據(jù)上約定利息1.5分,2014年1月1日前還清,擔保人為候月有,欠款人王明、王寧。候月有、王明、王寧寧分別簽字、捺押。
2015年4月19日,候月有為王明、王寧寧墊付水稻款共計75,827.00元,其中:張某某5,280.00元、李先偉9,062.00元、李學巖28,612.00元、史某某9,929元、孔祥超22,944.00元。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在收條上簽字捺押。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及擔保關系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案中,被告王明、王寧寧購買水稻后未及時向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結清貨款,給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出具了欠據(jù),該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因被告王明、王寧寧償還部分欠款后,余款均由原告侯月有清償,因此,原告候月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在向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清償了王明、王寧寧下欠貨款75,827.00元后,取得了對債務人的償還借款請求權,故原告候月有要求被告王明、王寧寧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欠款75,827.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明、王寧寧系本案共同債務人,對該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明、王寧寧系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明、王寧寧給付原告候月有為其清償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的欠款共計75,827.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6.00元,由被告王明、王寧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及擔保關系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案中,被告王明、王寧寧購買水稻后未及時向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結清貨款,給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出具了欠據(jù),該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因被告王明、王寧寧償還部分欠款后,余款均由原告侯月有清償,因此,原告候月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在向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清償了王明、王寧寧下欠貨款75,827.00元后,取得了對債務人的償還借款請求權,故原告候月有要求被告王明、王寧寧償還原告為其墊付的欠款75,827.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明、王寧寧系本案共同債務人,對該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明、王寧寧系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明、王寧寧給付原告候月有為其清償張某某、李先偉、李學巖、史某某、孔祥超的欠款共計75,827.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6.00元,由被告王明、王寧寧負擔。
審判長:李麗紅
審判員:杜殿波
審判員:許冬梅
書記員:冷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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