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利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被告:華能新能源上海發(fā)電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敖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瓊瑤,上海市廣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倪某某訴被告華能新能源上海發(fā)電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以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雙方愿按協(xié)議履行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25元,由原告倪某某負擔。
審判員:王??英
書記員: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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