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陳勝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
卞福錄
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槐陽鎮(zhèn)外環(huán)路177號。
負責人裴英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勝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榆太路138號。
負責人張建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卞福錄,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勝海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卞福錄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8月5日5時,王衛(wèi)樂駕駛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冀AKK555重型倉柵式貨車(載劉書民),沿107線由南向北行駛至348公里處時,因雨天路滑車輛失控竄入中間隔離帶后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張志國駕駛的冀EC9035、冀E6P55掛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劉書民受傷,公路設施損壞,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經臨城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衛(wèi)樂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志國無責任。
冀AKK555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鑒定費、路產損失、醫(yī)藥費等費用合計123000元。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辯稱,投保車輛冀AKK555在我司投有交強險一份,五十萬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車損險24975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核實保險車輛行駛本、駕駛本、司機運輸資格證、車輛資格證合法有效情況下,應由另一事故車輛的交強險無責承擔,剩余費用由我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本案中,原告方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對原告的車損及其他損失進行賠償。
對于車損的確認,被告認為原告方的鑒定結果過高,原告認為被告公司出具的車輛估損清單系內部定損,不具有客觀性;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鑒定結果為有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評估報告,證明力大于被告內部出具的估損清單,雖然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和預交鑒定費,故本院認可原告的車損為80600元,鑒定費4018元。
對于施救費用5000元,被告認為票據為元某某內施救單位作出且價格過高;但考慮到施救單位距離事故地點距離較近,由元某某施救單位施救雖然增加了一些施救費用,本院認可該施救費的合理性,酌定4000元。
對于路產損失,原告提供了路產處罰書、評估報告及賠償票據,能夠證明造成的路產損失及原告支付了該損失31234元的事實,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原告主張的劉書民的醫(yī)藥費3000元,被告對此有異議,只認可原告提交的證據費用為1353.74元,因原告沒有提交其他證據,故本院認定醫(yī)藥費為1353.74元。
以上原告合計總損失121205.74元。
由于該事故中原告車輛和三者冀EC9035冀E6P55車發(fā)生碰撞,雖然三者車輛無責,但在計算被告賠償時應扣除三者車交強險無責份額,即扣除無責醫(yī)藥費限額1000元,扣除無責車損限額100元,總計扣除1100元,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為121205.74元-1100元=120105.7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20105.74元(在執(zhí)行時,將此款轉入戶名:元某某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帳號:xxxx4)。
二、駁回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0元,減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本案中,原告方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對原告的車損及其他損失進行賠償。
對于車損的確認,被告認為原告方的鑒定結果過高,原告認為被告公司出具的車輛估損清單系內部定損,不具有客觀性;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鑒定結果為有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評估報告,證明力大于被告內部出具的估損清單,雖然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和預交鑒定費,故本院認可原告的車損為80600元,鑒定費4018元。
對于施救費用5000元,被告認為票據為元某某內施救單位作出且價格過高;但考慮到施救單位距離事故地點距離較近,由元某某施救單位施救雖然增加了一些施救費用,本院認可該施救費的合理性,酌定4000元。
對于路產損失,原告提供了路產處罰書、評估報告及賠償票據,能夠證明造成的路產損失及原告支付了該損失31234元的事實,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原告主張的劉書民的醫(yī)藥費3000元,被告對此有異議,只認可原告提交的證據費用為1353.74元,因原告沒有提交其他證據,故本院認定醫(yī)藥費為1353.74元。
以上原告合計總損失121205.74元。
由于該事故中原告車輛和三者冀EC9035冀E6P55車發(fā)生碰撞,雖然三者車輛無責,但在計算被告賠償時應扣除三者車交強險無責份額,即扣除無責醫(yī)藥費限額1000元,扣除無責車損限額100元,總計扣除1100元,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為121205.74元-1100元=120105.7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20105.74元(在執(zhí)行時,將此款轉入戶名:元某某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帳號:xxxx4)。
二、駁回原告元某某榮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0元,減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耿一賢
書記員:張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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