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先開梅,女,漢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戶籍地湖北省秭歸縣,現(xiàn)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立寧,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家泉,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先開菊,女,漢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
先開梅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書,改判先開菊立即歸還借款114600元(不服一審判決金額8000元)。2、訴訟費由先開菊負擔。事實和理由:1、先開梅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請依法予以糾正。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為“原告主張借款金額為114600元,但對于其中8000元借款并無對應借據(jù)或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且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故本院根據(jù)借據(jù)上注明的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應為106600元。”但實際在庭審過程中,先開梅已向法院提交有關先開菊對于借款中的8000元的承認錄音,并當庭進行播放,而在一審判決中對于此錄音卻并未提及,直接認定“無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且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所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改判。2、一審未綜合全案認定事實,對先開梅的利息損失處理不當。先開菊自從向先開梅借款后至今約20年時間,其借先開梅的款一半是用于買房裝修。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先開菊買的一套房子僅幾萬元,現(xiàn)已經(jīng)增值到近五十萬元,增值了約十倍。先開菊借先開梅的款近二十年不付利息,按照一審判決,即使全額支持歸還借款114600元,原來可以買二套房屋的錢,現(xiàn)在仍買不到一間房屋。因此應當全部支持先開梅的利息損失。先開菊辯稱,1、先開梅稱先開菊欠款應為114600元,其理由是在一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先開菊承認了所謂的8000元借款,而實際上錄音中的對話并無內(nèi)容涉及借據(jù)以外的8000元借款。先開梅上訴狀中所述不是事實。先開梅提交的10份借條所涉及的借款總額為106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款事實的認定應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事實上先開菊向先開梅每一次借款時,都為其書立了借條,“借8000元”沒有借條明顯違背雙方的交易習慣,不符合常理。2、本案所涉10份借款均未約定利息,這點在一審中已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審對利息的處理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正確,理應維持,先開梅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先開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先開菊立即歸還向先開梅借款1146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二、訴訟費由先開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先開菊與先開梅系姐妹關系。先開菊自1997年10月23日起至2000年10月4日止,期間共計向先開梅借款106600元,并分別出具借據(jù)。經(jīng)先開梅多次催要,先開菊一直未還款,遂成訟。一審法院認為,先開菊辯稱有兩筆借款發(fā)生于1997年10月23日、1997年11月8日,而本案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即先開梅的起訴已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經(jīng)查,先開梅于2017年10月18日通過網(wǎng)上立案系統(tǒng)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此時即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應自2017年10月18日重新進行計算。因此,先開菊的上述辯稱理由不成立。關于借款事實,有借據(jù)、轉(zhuǎn)賬憑證為證,雙方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先開梅主張借款金額為114600元,但對于其中8000元借款并無對應借據(jù)或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先開菊對此予以否認,故應根據(jù)借據(jù)上注明的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應為106600元。關于利息,因雙方在借款時并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因此,按照法律規(guī)定,先開梅可主張先開菊自起訴之日(2017年10月18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先開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先開梅借款本金106600元;并以1066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支付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頊p半收取1296元,由先開菊負擔,應于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轉(zhuǎn)付給先開梅。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先開梅因與被上訴人先開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先開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立寧,被上訴人先開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關于先開梅主張先開菊下欠其本金中有8000元一審法院未予認定系錯誤的問題。首先,先開梅對于先開菊欠付其借款8000元的主張,在一審中提供了錄音資料予以證明,并認為先開菊在一審庭審中亦自認除有欠條的借款外還欠付先開梅8000元。但根據(jù)對一審庭審筆錄的審查,先開菊并無先開梅所稱的上述自認,并且先開梅提供的錄音資料聲音模糊,無法鑒別雙方談話內(nèi)容。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條關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jù),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的規(guī)定,即使先開梅提供的錄音資料中有關于先開菊的自認事實,但由于先開梅提供的錄音資料無其他證據(jù)佐證,且先開菊在訴訟過程中并不認可,亦不能僅憑該錄音資料認定先開梅的此項上訴主張。二、關于先開梅提出的先開菊還應支付近二十年未還款的利息問題。先開梅在一審的訴訟請求中關于利息的支付標準為“自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由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不能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一審法院根據(jù)先開梅的訴請判決利息支付標準為“自2017年10月18日(先開梅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支付利息”并無不當。綜上,先開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先開梅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唐兆勇
審判員 趙春紅
審判員 肖小月
書記員: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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