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某鋼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陽邏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金發(fā)大道32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莉,系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娟,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戰(zhàn)國,系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鄭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戶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現(xiàn)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道20號。
法定代表人鄧池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慶國,系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湖北唯品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開發(fā)區(qū)華爍路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沈亞,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光某鋼機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鄭龍某、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唯品會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中,原告光某鋼機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湖北唯品會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光某鋼機有限責任公司的撤訴申請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光某鋼機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湖北唯品會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謝泉章
書記員: 姜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