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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與湖北省亨運集團十堰汽車客運中心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全某某
楊愛珍代理權限代為承認
放棄
變更訴訟請求
陳鋼(湖北經(jīng)立律師事務所)
湖北省亨運集團十堰汽車客運中心站
陳義浩代理權限代為承認
嚴家新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愛珍。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
委托代理人陳鋼,湖北經(jīng)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湖北省亨運集團十堰汽車客運中心站。
法定代表人史俊亭。
委托代理人陳義浩。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嚴家新。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全某某與上訴人湖北省亨運集團十堰汽車客運中心站(以下簡稱:十堰客運站)因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袁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郭雯、劉坦(主審)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4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愛珍、陳鋼,上訴人十堰客運站的委托代理人陳義浩、嚴家新到庭參加了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全某某在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十堰客運站支付全某某工傷醫(yī)療費39289.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5元,護理費4020元,鑒定費430元,交通費11786.30元,殘疾器具費7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6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0000元。并自2009年3月起按全某某月工資標準的50%支付其生活護理費,按其月工資標準的85%發(fā)放傷殘津貼。
一審法院認定:全某某系十堰客運站員工。2007年2月11日12時30分,全某某駕駛鄂C×××××號大客車從竹山返回十堰,行至236省道48KM+800M處,與楊光興駕駛的鄂C×××××號客車相撞,致全某某、楊光興及乘車人張友林等受傷,兩車嚴重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楊光興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全某某因傷先后在竹山縣中醫(yī)院、十堰市人民醫(yī)院、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0年6月7日。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2009年9月15日鑒定意見認為:全某某重型顱腦損傷為壹級傷殘;護理等級評定為壹級護理依賴;其需口腔321⊥123、1「12固定橋修復手術,后期治療費用被鑒定為每次約需14400元左右,8至12年更換1次。全某某出院后,因左脛股骨頸骨折術后不愈合及左脛骨慢性骨髓炎,一直在門診購藥治療。
楊光興駕駛的鄂C×××××號客車系邢祖強所有,掛靠在湖北省十堰亨運集團客運有限公司十堰公司(以下簡稱:亨運客運十堰公司)名下經(jīng)營,邢祖強雇請楊光興駕駛。該車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十堰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保險。
全某某因賠償事宜起訴后,一審法院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所于2010年11月29日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全某某左下肢骨折部位多,程度重,且合并有嚴重軟組織損傷及脛骨慢性骨髓炎,嚴重影響左下肢功能活動,構成五級傷殘。認為全某某重型顱腦外傷致輕度精神障礙,構成九級傷殘。雙側共四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評定為五級傷殘;認為全某某左下肢功能喪失,不能自我移動,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需部分護理依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0)茅民一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對全某某的損失:醫(yī)療費541283.86元,殘疾賠償金1867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180元,護理費34649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3186.4元,誤工費98249.67元,營養(yǎng)費13500元,交通費6000元,住宿費300元,后期治療費28000元(系指口腔固定橋修復手術治療費用),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1321960.93元,減去邢祖強、人保財險十堰分公司已實際支付的部分,差額616075.61元由侵權人邢祖強、楊光興賠償,亨運客運公司十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人保財險十堰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對前述賠償承擔責任。邢祖強不服提起上訴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十民四終字第539號民事判決書予以維持。該判決現(xiàn)已全部執(zhí)行到位。
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2月15日,全某某因腦外傷恢復期及腦梗塞在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治療67天。出院醫(yī)囑:院外繼續(xù)行擴管、肢體康復功能鍛煉等對癥治療。注意加強監(jiān)護,預防意外發(fā)生。全某某自行支出了醫(yī)療費39298.95元。
2007年11月8日,十堰客運站以用人單位名義提出申請后,十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十勞社工傷認字第(2007)16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全某某的損傷為工傷。2009年10月19日,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全某某的勞動能力為叁級,完全護理依賴,需康復治療,可配輪椅。全某某不服提出申請后,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0年1月22日認定全某某的致殘程度為二級,完全護理依賴。2012年12月20日,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全某某的疾病與工傷無關。2013年7月31日,經(jīng)全某某提出申請后,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全某某腦梗塞與工傷有關聯(lián)。全某某為此支出了鑒定、檢查費共計430元。
本院認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 ?規(guī)定“職工和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本案中,十堰客運站和全某某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十堰客運站屬用人單位,全某某系該站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發(fā)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均是訴訟當事人,十堰客運站的主體資格適格。故,十堰客運站認為其主體資格不適格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十堰客運站是否應當承擔全某某的護理費4020元的問題。
上訴人全某某認為:不應將全某某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護理費和后續(xù)發(fā)生的護理費相混淆。侵權責任人支付的護理費是日常生活的基本護理費用,但全某某已是植物人,為治療工傷復發(fā)所產(chǎn)生的護理費屬特殊護理費,因此十堰客運站應承擔全某某護理費4020元。
上訴人十堰客運站認為:全某某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且已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了護理費346490元,其中包括后期20年的護理費209990元。本次住院發(fā)生在后期20年內(nèi),因此十堰客運站不應支付全某某的護理費4020元。
本院認為:(2010)茅民一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全某某再次因腦外傷恢復期及腦梗塞住院67天,后經(jīng)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全某某該次病發(fā)與之前所受工傷間具有關聯(lián)性。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規(guī)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钡诙艞l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全某某住院67天的護理費4020元,屬工傷復發(fā)后所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應當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該護理費和全某某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后期20年護理費不相沖突。故,十堰客運站認為其不應當支付全某某護理費402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十堰客運站是否應當向全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該部分的賠償數(shù)額是多少的問題。
上訴人全某某認為:1.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兩種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同,性質不同。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工傷保險請求權可以并存,不能相互取代。2.對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是適用雙賠原則還是差補原則,我國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均適用雙重賠償原則。3.如受工傷職工已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已由侵權第三人賠償?shù)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可不重復享受。但工傷保險待遇中受傷職工應享受而侵權責任人又沒賠償?shù)?,如殘疾器具費、工傷鑒定費、工傷津貼等就應依法享受。綜上,全某某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為211830.23元,不應扣除全某某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殘疾賠償金186771元。
上訴人十堰客運站認為:依據(jù)《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沒有重合的項目,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主張人身損害和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于重合的項目,如已獲得該項目人身損害賠償數(shù)額大于或等于該項目工傷保險待遇賠償?shù)模kU基金不再支付該項目工傷保險待遇。全某某已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各項數(shù)額均大于工傷保險對應的項目數(shù)額,故不存在差補,且全某某已經(jīng)獲得的人身傷害賠償遠高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故,全某某要求十堰客運站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依據(jù)《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均認可了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重請求權和差額賠償?shù)脑瓌t。即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互不排斥。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侵權第三人已支付的費用。故,全某某有權向十堰客運站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但應扣除其在侵權第三人處獲得的殘疾賠償金。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全某某可享受25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3983.25元,2009年11月至退休時止的傷殘津貼157846.98元,扣除其在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殘疾賠償金186771元,全某某仍可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差額為25059.23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全某某、十堰客運站上訴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雙方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全某某負擔10元,湖北省亨運集團十堰汽車客運站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 ?規(guī)定“職工和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本案中,十堰客運站和全某某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十堰客運站屬用人單位,全某某系該站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發(fā)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均是訴訟當事人,十堰客運站的主體資格適格。故,十堰客運站認為其主體資格不適格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十堰客運站是否應當承擔全某某的護理費4020元的問題。
上訴人全某某認為:不應將全某某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護理費和后續(xù)發(fā)生的護理費相混淆。侵權責任人支付的護理費是日常生活的基本護理費用,但全某某已是植物人,為治療工傷復發(fā)所產(chǎn)生的護理費屬特殊護理費,因此十堰客運站應承擔全某某護理費4020元。
上訴人十堰客運站認為:全某某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且已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了護理費346490元,其中包括后期20年的護理費209990元。本次住院發(fā)生在后期20年內(nèi),因此十堰客運站不應支付全某某的護理費4020元。
本院認為:(2010)茅民一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全某某再次因腦外傷恢復期及腦梗塞住院67天,后經(jīng)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全某某該次病發(fā)與之前所受工傷間具有關聯(lián)性。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規(guī)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钡诙艞l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全某某住院67天的護理費4020元,屬工傷復發(fā)后所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應當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該護理費和全某某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后期20年護理費不相沖突。故,十堰客運站認為其不應當支付全某某護理費402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十堰客運站是否應當向全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該部分的賠償數(shù)額是多少的問題。
上訴人全某某認為:1.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兩種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同,性質不同。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工傷保險請求權可以并存,不能相互取代。2.對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是適用雙賠原則還是差補原則,我國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均適用雙重賠償原則。3.如受工傷職工已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已由侵權第三人賠償?shù)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可不重復享受。但工傷保險待遇中受傷職工應享受而侵權責任人又沒賠償?shù)模鐨埣财骶哔M、工傷鑒定費、工傷津貼等就應依法享受。綜上,全某某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為211830.23元,不應扣除全某某從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殘疾賠償金186771元。
上訴人十堰客運站認為:依據(jù)《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沒有重合的項目,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主張人身損害和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于重合的項目,如已獲得該項目人身損害賠償數(shù)額大于或等于該項目工傷保險待遇賠償?shù)模kU基金不再支付該項目工傷保險待遇。全某某已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各項數(shù)額均大于工傷保險對應的項目數(shù)額,故不存在差補,且全某某已經(jīng)獲得的人身傷害賠償遠高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故,全某某要求十堰客運站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依據(jù)《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均認可了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受害人可獲得雙重請求權和差額賠償?shù)脑瓌t。即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互不排斥。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侵權第三人已支付的費用。故,全某某有權向十堰客運站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但應扣除其在侵權第三人處獲得的殘疾賠償金。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全某某可享受25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3983.25元,2009年11月至退休時止的傷殘津貼157846.98元,扣除其在侵權責任人處獲得的殘疾賠償金186771元,全某某仍可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差額為25059.23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全某某、十堰客運站上訴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雙方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全某某負擔10元,湖北省亨運集團十堰汽車客運站負擔10元。

審判長:袁昆
審判員:郭雯
審判員:劉坦

書記員: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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