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某某
賴某某
蘭紹春
楊某某
覃仕龍(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蘭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賴某某。
二
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蘭紹春。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覃仕龍,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蘭某某、賴某某為與上訴人楊某某恢復原狀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6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6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長:段斌
審判員:覃恩洲
審判員:李莉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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