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蘭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賴某某。
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蘭紹春。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覃仕龍,湖北正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6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長 段 斌 審判員 覃恩洲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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