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春生,男,漢族。被告:周發(fā),男,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男,黑龍江合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蘭春生與被告周發(fā)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春生、被告周發(fā)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從借款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23日,被告分別在原告處借款200000元、50000元,用于收購玉米,并口頭承諾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3個月內(nèi)還本付息。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還款。被告辯稱,借款屬實,但未約定利息條款?,F(xiàn)被告無立即償還借款的能力。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借條、借據(jù)各一份。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可以認定以下基本事實: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23日,被告分別在原告處借款200000元、50000元,用于收購玉米,雙方未約定利息條款及還款時間。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先后借款200000元、50000元,并分別出具借條、借據(jù),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因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條款,視為不支付利息。雖未約定還款時間,經(jīng)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還款,視借款期限屆滿,被告負有還款義務。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蘭春生借款250000元;二、駁回原告蘭春生其他???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計2525元,由被告周發(fā)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岳大巍
書記員: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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