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李寶友(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
鄧某來
原告于某某(反訴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寶友,系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來(反訴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于某某(反訴被告)訴被告鄧某來(反訴原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寶友、被告鄧某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口頭約定的勞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約定完成了秋收的工作,被告理應支付原告勞務費。被告主張原告秋收質量不合格,給農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的抗辯意見,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被告主張的機械收割費,是被告與農戶康保軍之間形成的另一法律關系,機械收割費不能等同于經(jīng)濟損失費,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給農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及損失數(shù)額,故被告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某來給付原告于某某剩余勞務費14100.00元;
二、駁回被告鄧某來的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5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76.00元,由被告負擔76.00元,退回原告76.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00元(被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判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口頭約定的勞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約定完成了秋收的工作,被告理應支付原告勞務費。被告主張原告秋收質量不合格,給農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的抗辯意見,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被告主張的機械收割費,是被告與農戶康保軍之間形成的另一法律關系,機械收割費不能等同于經(jīng)濟損失費,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給農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及損失數(shù)額,故被告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某來給付原告于某某剩余勞務費14100.00元;
二、駁回被告鄧某來的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5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76.00元,由被告負擔76.00元,退回原告76.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00元(被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判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徐文波
書記員: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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