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淑霞,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建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艷,黑龍江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住所地龍沙區(qū)卜奎大街。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醫(yī)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威,該醫(yī)院職工。
被告:趙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建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華(系趙某某之妹),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建華區(qū)。
原告田淑霞與被告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淑霞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艷、被告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華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淑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425,000.00元,利息145,500.00元。2.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訴訟過程中,原告田淑霞變更訴訟請求:本金變更為2,450,000.00元,利息變更為147,000.00元(截止2016年10月至12月,此后利息順延至履行)。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向原告田淑霞借款2,500,000.00元,口頭約定利息2分,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預先扣除一個月,實際借款本金2,450,000.00元,利息付至2016年9月,現(xiàn)原告田淑霞要求二被告給付借款2,450,000.00元,利息147,0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系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法人,其所在醫(yī)院因資金周轉在原告田淑霞處借款本金2,450,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趙某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被告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對被告趙某某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雙方約定利息2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被告趙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田淑霞借款本金2,450,000.00元,利息147,000.00元(2016年10月起至12月止,此后利息順延至本判決履行時止)。
被告齊齊哈爾康某醫(yī)院、被告趙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364.00元,保全費5,000.00元,均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梅 人民陪審員 商萍萍 人民陪審員 梁 迪
書記員:路澤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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