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某某
蘭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杜英文(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工人,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團結(jié)街13委64組97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贛水路21號。
負責人李臻,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蘭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平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鳳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關某某、被告蘭某某、黑龍江平安保險的委托代理人杜英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關某某訴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下同)33,078.40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2016年8月20日15時許,被告蘭某某駕駛×××號小型客車沿綏化市北林區(qū)東風街鑫威康城由西向東行駛至鑫威康城南門時,與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原告受傷后入住綏化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75天,被告支付醫(yī)療費14,166.56元。
原告經(jīng)綏化市北林區(qū)第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此次損傷為輕傷一級;2、被鑒定人誤工期為120日;3、被鑒定人護理期限為60日,一人護理;4、被鑒定人營養(yǎng)費為3000元。
原告支付鑒定費2000元。
該事故經(jīng)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區(qū)大隊出具北公交認字(2016)第002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蘭某某承擔全部責任,關某某不承擔責任。
因蘭某某駕駛的×××號小型客車在被告黑龍江平安保險投有交強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3,078.40元。
被告蘭某某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被告黑龍江平安保險辯稱,×××號小型客車在黑龍江平安保險投保交強險的事實屬實,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同意在保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但不同意賠償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根據(jù)機動車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蘭某某駕駛×××號小型客車與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作出責任認定,被告蘭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該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且在人傷勘查時原告的護理人員亦稱原告現(xiàn)已退休,沒說明原告受傷時是否從事某項職業(yè),不應賠償原告的誤工損失,但原告舉證證明其在綏化市乾豐物業(yè)有限公司擔任收費員,每月工資1800元,符合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故原告的誤工損失應予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因原告受傷未達到傷殘程度,故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原告的合理損失有:1、醫(yī)療費14,166.56元;2、伙食補助費100元/天X75天=7500元;3、營養(yǎng)費3000元;4、誤工費1800元/月X4個月=7200元;5、護理費139.64元/天X60天=8378.40元;6、鑒定費2000元;以上合計42,244.9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強制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關某某損失27,878.4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8,378.40元、誤工費7,2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7,878.4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二、被告蘭某某應賠償原告14,366.56元,扣除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4,166.56元,還應賠償原告2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7.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蘭某某駕駛×××號小型客車與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作出責任認定,被告蘭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該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且在人傷勘查時原告的護理人員亦稱原告現(xiàn)已退休,沒說明原告受傷時是否從事某項職業(yè),不應賠償原告的誤工損失,但原告舉證證明其在綏化市乾豐物業(yè)有限公司擔任收費員,每月工資1800元,符合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故原告的誤工損失應予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因原告受傷未達到傷殘程度,故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原告的合理損失有:1、醫(yī)療費14,166.56元;2、伙食補助費100元/天X75天=7500元;3、營養(yǎng)費3000元;4、誤工費1800元/月X4個月=7200元;5、護理費139.64元/天X60天=8378.40元;6、鑒定費2000元;以上合計42,244.9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強制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關某某損失27,878.4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8,378.40元、誤工費7,2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7,878.4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二、被告蘭某某應賠償原告14,366.56元,扣除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4,166.56元,還應賠償原告2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7.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蘭某某負擔
審判長:徐鳳舉
書記員:馬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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